三常會續審稅務法典 拖欠稅務罰款者離世 遺產繼承人償債

三常會續審稅務法典

立法會三常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稅務法典》法案,財政局局長容亮光等政府代表列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法案明確有關稅務執行程序的正當性,倘若稅務被執行人去世,所拖欠之稅項由遺產繼承人繼承,並由政府介入依法徵收稅項,但若放棄繼承權則不需償還被執行人之債務。同時,法案建議參與稅務執行程序的工作人員,如作出故意行為導致未能收回稅款,須就該等債款負補充責任。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左)及秘書梁孫旭

黃顯輝會後總結時指,委員會及政府代表於當天會議完成了第175條至第188條條文的討論,當中委員關注「繼受人之間進行的遺產分割」。他表示,拖欠政府稅務或罰款的被執行人(原債務人、連帶責任人及為債務擔保的第三人),倘在稅務執行程序期間離世,政府將因應其繼承人有無繼承遺產決定是否追討相關稅務,倘沒有繼承遺產則不會啟動追討程序。

黃顯輝又引述政府表示,被執行人拖欠的稅務或罰款,不會當然或直接牽連繼承人,只有當被執行人有遺產,而繼承者又承接時,財政局才會追討相關拖欠稅務;倘有關人士沒有繼承財產,則不會開展追討程序。

法案又建議參與執行稅務程序的工作人員,倘作出故意行為導致政府未能收回債款,須就該等債款負相應的補充責任。但有部分委員認為,現有法律已保障政府可追回賠償,為何還要針對公務員訂立制度,且現有不少部門的公務員涉及收取稅項,憂此舉開創先例?黃顯輝引述政府表示,葡萄牙「稅務法典」雖然在回歸時被廢除,但過去20多年,法院亦有參考引用,而法典當中亦有規定,故意犯錯的公務人員須就政府的損失承擔補充責任。

此外,委員會亦討論了稅務轉移至補充責任人的情況。黃顯輝舉例指出,特別印花稅制度規定買入樓宇兩年內轉售,業主需支付特別印花稅,若原業主拖欠政府相關稅項,則新業主需要承擔原業主所拖欠的稅項。因此財政局建議,買家要求賣家即原業主須出示財政局出具的原業主未拖欠政府特別印花稅的證明,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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