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8月生效 刑事偵查若電信商拒交通訊使用資料或負刑責

李靜儀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邀請政府代表出席分析及討論《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引述政府代表會上重申:「無意改變現時對查閱通訊使用者資料實務上的做法,只是希望藉著修法,明確權責及義務,清晰條文、規範內容及處罰。」修定文本中提到,涉及刑事偵查時,若電信商拒交通訊使用資料或負刑責。法案將自今年8月1日起生效,當中涉及電信營運商準備事宜部分,則於明年8月1日起生效。
政府重申法案原意沒有改變
李靜儀指,政府代表昨日向委員會介紹該法案的修改文本,並且重申:「無意改變現時對查閱通訊使用者資料實務上的做法,只是希望藉著修法,明確權責及義務,清晰條文、規範內容及處罰。」她亦強調,通訊截取需要經法官批准。
修定文本中,通訊服務提供者有義務保存一定期間的通訊紀錄、提供通訊使用者資料,並對通訊使用者資料有所定義,包括用戶身份資料、通訊住址、電話號碼等內容。涉及刑事偵查時,刑事偵查機關單位或部門,有權透過資料互聯查閱或取得電信營運者或網絡服務提供者資料庫中通訊服務使用者資料,營運者需要遵守有合作義務,在沒有合理理由下,電信營運者或網絡服務提供者資不得拒絕或延遲提交,否則會構成行政處罰;若相關部門發出命令後,電信營運者或網絡服務提供者仍然拒絕提交相關資料,將會成為刑事處罰,但一事不兩罰,兩者會以刑事處罰取代行政處罰。李靜儀指,政府代表解釋,相關修改是經參考其他國家地區後而修定。
另外,李靜儀指,在「違反保密義務構成的要件行為」中,所有曾經參與行動義務人士,包括嫌犯、輔助人或通訊截取所針對人士,如果向第三者有不正當披露、傳播或公開,會觸犯有關條文。她續指,法律中未有清晰規定的事宜,將會透過補充適用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包括《個人資料保護法》補充。
李靜儀表示,料該可於下月完成審議,今年8月1日起生效,當中涉及電信營運商準備事宜部分,則於明年8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