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冀清晰中介人接受博彩有關存款是否違去

陳澤武(右)、林倫偉介紹會議情況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繼續討論《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法案,法案建議,協助博彩中介業務的合作人須得到博監局許可,並取得與博彩中介訂立合作合同的聲明,合作人可允許非澳門居民擔任,合作人不得放貸、並禁止接受與博彩有關的存款。委員會關注存款定義,希望政府解釋,中介人接受博彩有關存款,例如客人把籌碼存在中介人是否構成非法存款罪。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討論《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法案中有關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者的內容。會後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介紹會議情況。

陳澤武表示,法案規定,博彩中介人的佣金上限及計算方式,將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訂定。法案亦對博彩中介數目作出規範,建議博彩中介人應最遲於每年11月30日定出翌年每一承批公司可與之訂立博彩中介合同的中介數目上限。博彩中介則須於獲發准照之日起30天內,將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主要僱員及倘有的其他獲授權人的名單送交與其訂立中介合同的承批公司。

法案提到,合作人是協助博彩中介從事業務,須獲得博監局局長許可,博彩中介人和合作人訂立的合作合同也須送交博監局局長核准,博監局應最遲在每年10月31日定出翌年的合作人總數上限。陳澤武表示,意即日後合作人須「埋碼頭」得博彩中介人同意並訂立合作合同,再得到博監局局長准可,方能從事合作人業務。

法案第23條有關「禁止合作人作出行為」,規定合作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進行放貸活動。陳澤武表示,只有承批人方能接受存款,有委員關注法案建議禁止合作人自行或透過第3人要求,招攬或接受博彩者或其他與娛樂場幸運博彩有關的實體現金、籌碼或其他款項的存款,若非法存款,便會構成不法存款罪。委員會希望政府清晰存款的定義,包括若客人把賭資換成籌碼後,把籌碼存在中介人是否屬非法存款,是否向客人給予存款利息,方構成違法等。

陳澤武又稱,未來合作人可以是非澳門人,但須符合法案要求,包括符合逼留許可條件、並在澳門工作。有傳媒問及若合作人由非澳門居民擔任,涉及報稅的實際操作,陳澤武解釋指,合作人與博彩中介並不是僱傭關係,合作人是自由職業,理論上在澳門需納稅。承批公司需向合作人發工作證在場內工作,同時具合同等紀錄,認為操作上沒存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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