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研未來深合區居住市民等同在澳居住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繼續《核准稅務法典》法案,法案規定納稅人在澳需要有一個稅務住所地,政府不會向澳門以外地區發出稅務公函,若在外地居住的納稅人,需要指定1名稅務代理人履行其義務和行使其權利。至於在橫琴深合區居住的澳門納稅人如何處理,政府表示未來不排除會把深合區居住市民視為在澳居住,向相關納稅人發出稅務公函。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繼續與政府代表討論《核准稅務法典》法案,財政局局長容光亮等列席會議。會後由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介紹會議詳情。
黃顯輝表示,政府代表強調稅務是特區政府其中一項重要收入來源,希望透過法案條文的規範,依法保障特區稅收和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
對於法案第20條「稅務住所」條文,政府強調,當局會按稅務住所地址,向納稅人發出稅務通知、文書,為此有必要對稅務住所作出規範,政府不會向澳門以外的地方發送有關文件,假若納稅人非澳門居民,在澳門沒有居所,則可以透過稅務代理人履行其義務和行使其權利。
黃顯輝透露,會上委員會關注若納稅人要更改稅務住所地址,納稅人是否要親身或書面向財政局提出申請,以及未來可能會有不少澳門居民移居橫琴深合區,在深合區生活的澳人會否被視為在澳門以外地區居住,而不能收到稅務信函,政府代表回應指,現時市民已可透過「一戶通」,網上辦理變更稅務住所手續。至於深合區問題,政府稱正就相關問題研究,不排除日後在橫琴深合區居住的居民,被視為與在澳門居住,當局向相關納稅人發出稅務公函。
法案第21條「稅務代理人」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居住的納稅主體,以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但在同一曆年內連續或間斷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超過183日的納稅主體,應指定1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常居所的代理人,以便在稅務行政當局前作為其代表,並確保履行其從屬義務和行使其權利,包括提出聲明異議及提起上訴的權利。同時規定,終止活動的法人或法律上的等同實體,以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無住所,實際管理機關或常設機構但有收益的法人或法律上的等同實體,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亦應指定1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常居所的代理人。
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指,法案設稅務代理人制度,是針對納稅人的權益保障而設立,政府初心不是為了強迫居住在澳門以外地區的納稅人指定1名稅務代理人。委員會關注日後相關條文的操作,包括稅務代理人用甚麼方式指定,是口頭或書面、是否需要納稅人簽名授權,若涉簽名授權方式又需否進行公證驗筆跡,稅務代理人又需否簽署文件承認被指定為代理稅務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