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常會討論《信託法》

陳澤武(右)總結會議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邀請金管局及其他政府代表,列席分析及討論《信託法》法案會議。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委員會對政府代表會上解釋代理人需要以自己名義,以原告/被告身份參與訴訟的建議接納。

陳澤武會後表示,政府代表與委員於會上對於信託財產需要有獨立性問題作深入討論,最後雙方同意信託財產需要有獨立性。政府代表又提出,在參與訴訟時,代理人應該以原告或被告身份參與。

條文對撤銷受託、變更或廢止合同的信託都有作出規範,陳澤武指,若受託人違反信託的目的或規定、以及因過錯不履行義務等,可以撤銷對其之受託。條文另建議,在沒有設立文件規範情況下,需要經全體受益人同意,委託人才可廢止或變更有關信託;但若設立文件中有其他規範,即按相應規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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