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設備法案建議 保養公司離場30天內須有接替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右)及秘書宋碧琪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升降設備安全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列席會議。羅立文會後向傳媒透露,會上主要討論到需設立時間期限,本來的維修公司離開後,若電梯出現問題,最長需在30天內找到新的維修公司負責,又形容是次會議進度非常好,雙方無太大爭拗。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則表示,委員關注30天是否足夠。

法案建議保養實體的註冊被中止或註銷,由其提供保養的升降設備視為不具備保養合同;檢驗實體則無此要求。法案並建議無保養合同的30天內,相關大廈管理公司、管委會或業主要聘請一間保養公司接替、補充保養服務,否則若無保養合同超過30天,相當檢驗合格聲明書會失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及秘書宋碧琪會後總結時表示委員關注30天是否足夠。

羅立文表示,對於有意見認為30天的時間不足,但他認為保養公司一般每月檢查升降設備,且太長時間無保養公司,當升降設備出事時無人負責,故政府認為應盡快找到另一間公司負責,故維持30天時間的建議。

羅立文

李靜儀又引述政府強調立法原意,升降設備的日常保養對安全重要,故責任人需盡快找公司補充保養服務,以確保安全性。因保養工作屬恆常性,如保養公司日常定期每月進行簡單清潔、檢視電梯穩定性及零件是否運作正常等,有關工作對升降設備的安全較為重要,故加入較嚴格的條款;而檢驗實體是每年進行一次檢測,故法律條款無此要求。

保養公司須聘請1名工程師擔任技術主管

同時,法案建議升降設備保養實體至少要聘請1名工程師擔任技術主管,委員會關注有關人員亦不得兼任其他保養實體的技術人員,非技術主管和技工則不受此限,技術主管需承擔相關公司保養責任,亦需簽署紀錄等文件。李靜儀引述政府解釋“保檢分家”是希望保障檢驗的公正性,而保養實體的技術主管,不能兼任其他保養實體的技術人員。政府亦解釋希望技術主管在負責保養業務的工作更專注,有關工程師僅不可兼任升降設備保養實體的職務,但不妨礙兼任其他職務;而非技術主管和技工則不受此限,政府相信無太大影響。委員會要求政府清晰部分條文的表述,以免出現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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