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繼審信託法公私文書分開作出

陳澤武(右)及林倫偉

立法會二常會昨繼續細則性審議《信託法》法案,法案建議合同信託的設立以私文書作出,但因組成信託財產的財產性質而須採用其他方式者除外。即若合同存在如不動產等須公文書作出,則整份合同均須公文書作出,委員會認為採用公文書形式程序較複雜,且涉及費用亦較私文書為高,建議僅須公文書的財產用公文書作出,其餘部分仍可用私文書作出,政府表示會考慮相關建議。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及秘書林倫偉會後總結表示,會上主要就政府回覆委員會的問題清單而作出討論,雖然法案條文不多,但需結合其他法律解釋,技術性較強,昨日的會議主要討論首四條條文,進度較慢。

就法案第三條第二款的建議,陳澤武稱,政府原意是想合同信託可用私文書作出,但信託中的部分財產(如房地產)需用公文書,則整個合同信託需用公文書作出。有委員及法律顧問指出,若整個信託行為均用公文書作出,費用昂貴,且程序複雜,建議僅須公文書的財產用公文書作出,其餘部分仍可用私文書作出,政府覆稱會考慮。

法案並規定信託設立文件須具備7項內容,方視為有效,包括信託目的、信託財產及權利清單、委託人及受託人識別資料等。有顧問疑惑,若遺囑信託出現疏忽,沒有指明受託人,是否仍有效?陳澤武引述政府書面回覆,如果遺囑信託沒有列明受託人識別資料,則該部分的遺囑信託內容無效,並根據民法典作出處理。政府則認為,委託人一般會與受託人(金融機構)商討信託內容並草擬合同文本,無指定受託人情況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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