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重建全靠業主推動 政府重申不會主導都更
政府代表昨向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解釋《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原則,政府重申,都市更新的實施主體為所有權人,政府不會主導都市更新,亦不會收購業權。政府希望保障小業主的權利,同時認為公權力介入不單效益不大更可能花更多錢。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昨列席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向委員會講解《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的原則和政策。會後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介紹會議詳情。
陳澤武表示,自政府公佈《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社會和市民都就法案表達了很多意見,政府隆重其事,張永春等官員昨列席會議,用了兩小時回應了委員會提出的問題。會上,有不少委員關注法案標的不清晰,都市更新其中一項重要環節是樓宇的重建,其次是維修保護和復修,三是透過增設公共設施的規劃、城市活化等,令居住環境增值,政府表示將完善法案標的和適用範圍,補充法案須遵循現有《土地法》、《城規法》、《文遺法》、《都市建築法律》等法律。
有不少委員提問為何都更不是由政府主導?陳澤武引述政府解釋指,法案訂明建築物重建由所有權人實施,並在會上列舉多個例子,認為若由政府全權負責的話,首先效益不大,推行重建亦不會暢順,未來祐漢7棟舊樓重建,政府不會收購重建大廈的業權,即使重建業權已達8成,政府亦不會運用公權力要求餘下小業主一定要出售業權給政府或發展商,餘下兩成不同意重建業權要「業主自己搞掂」。當大廈重建業權達到一定百分比時,都更公司會向有意重建的業主提供資訊、技術支援、理順法律,或進行調查研究等,協助業權人重建。
陳澤武謂:「政府不嬲都覺得公權力(介入重建)係無乜優勢,第一可能重建會慢啲,第二可能會貴啲,第三政府都唔想8成人願意重建,剩返兩成人,人哋住得咁好,唔想強迫剩底兩成人都要參與重建,是為咗保障少數權業人的權利。」
有委員關注法案適用於單棟樓宇重建或片區重建,陳澤武表示,法案第38條有寫明,可透過合併地塊重建,即法案同時適用於單棟樓宇或片區重建,但要按《城規法》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要件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