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12歲人士由港或台來澳 下周一起須出示疫苗證明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宣佈,因應新冠肺炎的疫情,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的規定,由下周一(2月21日)零時起,12歲或以上人士,須出示已完成新型冠狀病毒疫苗初種系列接種後14天且最後一劑在7個月內接種的證明,或出示不適合或不能接種的醫生證明,才可登上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或台灣地區前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用交通工具。違反者可能須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刑事責任。

此外,現行由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14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及入境後21天內不得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前往內地,以及由台灣地區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21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的措施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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