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企業退休年齡不宜一刀切 需要考慮涉及的制度配套

勞動市場上仍有不少銀鬆族僱員(資料圖片)

僱主利益的間選議員崔世平、葉兆佳及王世民,早前向立法會提出「討論推動政府在法律上明確私人企業僱員的退休年齡可由僱主與僱員協議商定」的辯論動議,認為現行敬老護老的配套和保障政策措施已經十分成熟且施行多年,現時只欠將退休年齡作出界線。議員李靜儀昨(8) 日表示,傾向保留勞資雙方協商退休年齡,不宜法律上一刀切定退休年齡界線,可以保留空間讓僱員按自身經濟狀況選擇。她又認為,一旦界定退休年齡,社會保障、養老保障等一系列政策都需要跟上,對僱員的解僱保障也要銜接,所涉及的後果需要思考。

李靜儀(資料圖片)

私企僱員退休年齡未有界線

除了公職,現行私人勞動市場法律上未有明確的退休年齡,亦由於未有相應的離職制度和補償,以致私人勞動市場造成年長僱員與僱主長期拉鋸,非走到最後一步,僱員不會自動離職退休的困局。在部分私人企業,入職時會在勞動合同中列出僱員的退休年齡,一般由55歲至65歲,但僱員若60歲前退休,將會與提前領取養老金之間存在空窗期,經濟條件未理想的僱員會有一定生活壓力。而崔世平、葉兆佳及王世民在其辯論動議陳述理由中提出,現行私人企業人員退休制度以《勞動關係法》作參考,但《勞動關係法》中沒有對僱員退休作出規範,也由於現時沒有法律支撐僱主與僱員可透過勞動合同協定何時退休,僱主只能按照 《勞動關係法》第 70條「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的方式,單方解僱僱員,致使雙方原訂的共識落空,「使得僱主、顧員之間的勞資關係由和諧變破裂,僱員原本可以有尊嚴地光榮退休,變成事與願迫地『被解僱』」。此外,敬老護老的配套和保障政策措施都已經十分成熟,認為只欠將退休定義在《勞動關係法》中予以明確,故提出制定退休制度有其重要性及迫切性。

社會保障制度需要同時跟上

李靜儀雖然也指出,現時私人勞動市場只有勞資雙方協商退休年齡,有部分較具經濟條件的僱員,會按自身經濟狀況選擇提早退休;但部分有家庭或經濟負擔的僱員,會選擇較後年齡退休;即使是協商退休,都是沒有退休補償,僱主或只能按《勞動關係法》中無理解僱及相應年資作出計算。

她又指出,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非強制性央積金不能與私人企業設定劃一退休年齡相提並論,因為央積金供款人及受益人,可以是自願供款人士、自僱人士或僱主,不一定只有僱員;而且根據去年10月公布的《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審視報告中,特區政府將視乎經濟復甦情況,於2026 或 2028 年才將現行非強制性中央公積制度轉向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目前未算完成構建。

根據早前統計,本澳人均壽命超過80歲,達84歲多,以目前公職法中65歲為退休年齡上限計算,由退休到84歲之間,仍有接近20年的日子要過;但目前央積金需年滿65歲方可提取、社保養老金則最早可以在年滿60歲時作出提早申領;公立免費醫療系統中長者年齡和巴士車資長者優惠也設定在65歲,反映出,部分政策之間存未銜接。李靜儀亦提出,若劃一將退休年齡定出界線,一旦設定了劃一退休年齡,僱員想提早退休如何處理?在其他配套方面,如社會保障、養老保障及醫療上如何支援,以及為政府帶來的壓力,相關一系列政策都需要跟上,所涉及的後果需要思考。因此,她認為,保留現行勞資雙方協商退休年齡的做法,比較有空間,讓僱員可以按自身狀況,作出退休選擇,而不是一刀切只作出一個年齡界線。關鍵是,對僱員的解僱保障也要銜接,不能在現有《勞動關係法》 有倒退或權益被削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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