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掃行程碼暫時公共部門推行 張永春:《傳染病防治法》未需修法

不同商業場所都要求掃行程碼進場

公共部門自本周一(17日)起,強制要求掃行程碼進場,多個私人商業場所跟隨步伐,市民進入超市、商場、食肆,連短暫逗留的便利店都被要求掃碼進場;有居民,特別長者反映有一定程度不便;有意見質疑法律依據,市民若未能配合,私人商場是否可拒絕相關人士入場,存在社會矛盾。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昨(18)日表示,公共部門已經按照衛生部門發出的指引,做好行程碼安排,運作至昨(18)日,公共部門反饋「OK」!他稱,強制掃行程碼暫時在公共部門推行, 反掃如何操作,待公共部門先推行及完善操作、評估後,什麼時候及具條件,如何考慮,相信衛生部門會作相關考慮及決定。他又認為,制度上如何推行、遵從、共同配合防疫措施要求,真正做到全民防疫,不是單純依賴一個《傳染病防治法》,而且他認為,《傳染病防治法》自2003年實施以來,制度相對是完善,即使新冠疫情至今兩年,各方面措施、特別控制措施等,法律框架是穩定的,暫時未需要緊急修法。

張永春

公共部門已於周一起實施掃碼進場

掃碼進入公共部門自周一 (17日) 起實施,張永春昨(18)日表示,公共部門已經按照衛生部門發出的相指引,做好行程碼安排,運作至昨(18)日,公共部門反饋「OK」!問到有關法律支撐問題,他表示,當局做了法律分析,因應《傳染病防治法》要求及諮詢了相關部門意見,在法律上,「在公共部門推行係無問題」。至於私人場所是否同樣可以延伸使用有關法律支撐,張永春回應,周一 (17日) 起首先在公共部門要求掃碼,部分市民、長者未必有手機可以掃碼,反掃如何操作,待公共部門先推行及完善操作、評估後,什麼時候及具條件,如何考慮,相信衛生部門會作相關考慮及決定。

對傳媒追問私人場所要求掃碼進場現階段是否具備法律支撐。張永春指,整個防疫政策推行,不是單純依賴於一份《傳染病防治法》,除了它,還有其他法律支撐,例如衛生局執法,賦予衛生局權力及權限,綜合使用等;又指健康碼申報是比較新的事物,2003年實施《傳染病防治法》時,根本沒有考慮到市民可以透過手機申報健康碼、申報自身健康狀況;又例如,《傳染病防治法》中沒有強制帶口罩的法律規定,但公共地方帶口罩,澳門市民都跟隨。

關注制度推行及市民共同配合

張永春認為,暫時不是法律問題,不是要馬上修法,堵塞漏洞,反而是制度如何推行、遵從、共同配合,防疫措施要求,令到真正做到全民防疫的措施,這方面更重要,而不是立刻考慮推出處罰性措施。在整個過程當中,希望市民理解防疫措施出發點是正確的,亦顧及到市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各方面權利的平衡,這一方面是大於法律要達到目的。

《傳染病防治法》是否需要修法?他指,相關法律於2003年推行,在今次疫情兩年過程中,有不斷檢討及適用該法相關問題,總體來說,該法制度相對是完善,至今兩年,各方面措施、特別控制措施、一般性等,法律框架是穩定的,暫時未看到需要緊急調整的需要;特區政府將會留意及聽各界意見,收集完善及修法資料。

500名黃碼公僕上班

基於珠海及坦洲疫情,衛生局要求曾到訪珠海及中山部分地區人士要求進行自我健康管理(健康碼轉為黃碼),由於部分機構要求黃碼員工不能上班,社會對於公務員黃碼在部門適當安排下可如常上班的安排存在憂慮及質疑。張永春表示,約有500 名黃碼公務員,目前未有影響到公共部門正常運作。按照衛生局防疫指引,黃碼需要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包括:測量度體溫及留意自身身體狀況;公共部門或其他私人實體的僱員,員工處於黃碼狀態時需要向上級表示,公共部門會被要求報告,由主管/僱主作出工作相應安排,例如避免黃碼工作人員做公眾接待工作,減少與市民接觸機會,另一方面,盡量安排與其他同部門工作人員有一定距離,做好消毒清潔工作等;

需要各部門按照目身服務情況制訂非必要及緊急服務

他續指,曾到訪風險地區的黃碼,有別於發燒、咳嗽等黃碼情況。衛生局發出的健康指引中,如市民因特珠及緊急情況,需要去到公共部門接受服務,例如求診,公共部門不會因為黃碼而全部拒絕其進入公共部門,這方面指引有很清晰訂定;  如果非緊急情況,例如取查屋紙或到公職局諮詢這類情況,按照健康指引規定,盡量避免黃碼市民進入公共部門,減少疫情傳播。他認為,黃碼使用公共服務、與黃碼公務員工作安排,兩者有別;普通市民黃碼,如果非必要及緊急,應減少前往公共部門,他又認為,這個安排是適當的。至於哪些屬於緊急、必要、不可推遲的服務,他指,需要各部門按照目身服務情況,以及市民服務的類型自行判斷。

張:未夠時間間距打第3針

另有關公務人員接種第3針新冠疫苗情況,張永春表示,之前公職局有發出相關指引,他未有相關數據。而他是否已接種第3針?他表示,已接種第2針,但未有足夠時間間距接種第3針。他解釋:「由於之前身體做過手術,要相隔一段時間接種第2針,第3針未到時間。接種第2針後感覺OK、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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