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靜儀促盡快建立公資法律制度 加強投資決策的「事前審批」和「事中監督」

經濟局與澳中致遠簽署合作協議(官網圖片)

審計署日前發表報告揭露公共資本企業澳投的子公司澳中致遠在重大投資決策上出現問題,以致政府需注資「公帑填補」,事件引起坊間熱議,立法議員李靜儀促請政府不要再空泛回應,要清楚交代跟進情況。她又認為本澳需盡快建立公共資本法律制度,加強公共資本進行投資決策前的「事前審批」、「事中監督」,聽取報告建議落實問責,同時在委派人員時要任人唯才配合監督制度,令到公共資本企業不會成為公帑漏失的「黑洞」。

李靜儀

對於審計署揭露公共資本企業澳投的子公司澳中致遠在作出重大投資決策時未有妥善做好前期研究,忽視潛在風險。李靜儀指出,這是批評保障公帑不力,認為政府應該交代清楚,現時對公共資本企業的監管以及出現問題時的歸責,盡可能保障公帑不受損害。

她介紹,公共資本企業主要分兩類,一類是以公共服務為主,如都更公司、輕軌公司,一類是透過投資、開源促進經濟多元,如澳投公司,反觀兩次審計報告揭露的問題,澳投公司自成立至今超過10年,截至2020年底投資已經超過92億元,似乎其發揮未達到成立的初衷。她認為,政府應主動向社會清楚交代這些投資投放位置是否恰當、有否止蝕機制,「唔係只係話我投放26億,同議會簡單講幾句」,現在審計報告揭示的問題,當局必須要認真總結教訓以及有機制處置。

要重視「事前」的審批和「事中」的監督

李靜儀又稱,審計報告亦揭示政府過往的公共資本制度缺乏法律制度,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早前亦就「公共資本法律制度」公開諮詢,大家認同政府未來應盡快透過立法制度相關機制,規管公共資本企業的成立、營運決策過程、人員聘用、資訊透明度等,否則會出現政府成立公共資本企業但監督不足的問題。公共資本企業在作出重大營運事項決策時,政府應加強「事前」的審批、「事中」的監督。否則,「事後」發現投資出現問題,公帑已經流失,公共利益受到損害,再講「我哋知道有不足,以後會點點點做」,其實是於事無補,無法挽救已經賠出和損害了的公眾利益。她強調,即使現在還未有法律規定,但政府也要增強對公共資本企業決策的審批以及限制。

此外,反觀兩次審計報告所說,均是涉及澳投公司的「子孫公司」。她指出,「子孫公司」在自行營運的過程中,澳投公司是否沒有盡好監管責任?因此將來「公資制度」上也要增強對這些「子孫公司」的監管。至於資訊透明度,大家能在公產辦網頁了解到本澳公共資本企業的基本資訊,將來在此基礎上,應要求公共資本企業交代更詳細全面的資訊。

任人唯才加監管制度堵公帑漏失的「黑洞」

行政長官賀一誠曾坦言「澳門官員唔識做生意」,但卻委任他們為公共資本企業負責人。李靜儀稱,審計報告上也有批評在一些重大決策時專業性不足,公共資本企業所運用及持有的都是大筆公帑,在監管之餘,尤其決策、執行的人員均需具備專業知識、能力以及經驗,但政府透過派駐人員是否有足夠的能力和經驗營運公共資本企業?這也是十分重要,因此整個公共資本企業制度立法需要盡快推行,但立法需時,很希望政府在法案生效前,能夠因應審計報告揭示的問題和監管不足,可以先有相關措施彌補不足。

對於內地對公共資本企業出現問題,會有相關問責。李靜儀表示,內地也有公共資本企業制度的規範,也有專門的機制監察,將來本澳也需要相關制度管理公共資本。她又引述審計報告建議政府要有機制提高監管效率以及嚴格執行問責,她也十分認同,「咁樣一次又一次被揭示在管理同埋投資決策,或運營上咁多問題,呢個管理層人員係咪完全及適合呢?」她認為要審視,內地也有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我諗對人員問責都要有返一個機制」;即使派駐的人員有相關經驗及能力,若沒有相應的監管制度制衡,也會出現其他問題,希望未來政府在委派人員上能夠做到「任人唯才、任人唯賢」,真正發揮該人員的作用,令到公共資本企業不會成為公帑漏失的「黑洞」。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