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調升工商業活動場電力裝置限制
黃少澤(右)及黎永亮
因應社會的發展,特區用電需求日益增加。政府修改《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行政法規,建議放寬現行工商業活動場所電力裝置取得使用准照的功率限制至69千伏安。法規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35/2011號行政法規〈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行政法規草案。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及土地工務局局長黎永亮介紹法案。
黃少澤表示,因應社會的發展,特區用電需求日益增加。在確保不同用途的電力裝置的技術及安全要求下,有需要放寬現行工商業活動場所電力裝置取得使用准照的功率限制,為此特區政府修訂第35/2011號行政法規,以配合特區政府的「優化營商環境」政策。
法規將設置於經營商業或工業活動、酒店業場所業務及作辦公室用途的樓宇、樓宇部份或獨立單位的永久裝置必須取得使用准照的訂定功率,由34.5千伏安調升至69千伏安。
政府預計,此次調升最低功率,預計約91%的商業場所用戶及約72%的工業場所用戶因電力裝置功率不超出新定的功率,無需申請使用准照。此外,為配合第18/2024號法律《物業、商業登記及公證的電子化》的規定,簡化程序,刪除必須公證認定簽名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