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轉讓和出租僅限同行 議員質疑有違壟斷法

陳澤武(右)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首度審議《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法案,是次會議主要討論了法案的適用範圍、定義、旅行社發牌要件、程序、場所要求、轉讓和租賃規定等。法案規定旅行社持牌人可以轉讓或出租旅行社,但收購者或承租人僅限同為旅行社持牌人,委員會質疑相關規定有違背自由市場經濟原則和壟斷法,造成不公平競爭,希望當局解釋說明。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介紹審議情況。陳澤武表示,法案的適用範圍是規範在特區經營旅行社和從事導遊職務,但政府公共部門為履行職責而組織的遊程,以及由社團組織的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僅為社員及其家屬組織的,沒有用宣傳手段向公眾推凘的遊程,都不適用於該法案。會上有委員關注若由社團組織再由旅行社代辦,或是個人自己組織又是否納入規管?
在發出旅行社准照方面,法案則建議須符合6要件,包括申請人須在澳門有住所、公司資本不少於150萬並已全數繳付、公司所經營的事業僅限經營旅行社業務、至少具有一名具備法律所定的任職要件的技術主管,主營業場所須設於實用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且用於商業、寫字樓或自由職業用途的不動產,要有獨立出入口、以及根據法律要求的規定提供擔保和購買職業民事責任保險等。
陳澤武表示,現有法律規定,在發出准照前旅遊局須對相關設計進行檢查,法案則沒有相關要求,委員關注當局是否取消了現行做法,是否未來申請旅行社牌照時,只要符合法案規定的要件,當局便會發出牌照,不再場所檢查?倘仍保留發牌前檢查場所做法,又會何時去檢查、當發現不符合時又會有何處理等。現行法律並設有臨時准照制度,但法案亦沒有類似條文,委員會希望當局說明未來是否會改變現有做法,不再有臨時牌照制度。
會上,也有委員關注旅行社轉讓和出租,法案規定旅行社持牌人可以轉讓或出租旅行社,分社或服務櫃台須主營場所一併轉讓或租賃,但取得者須為旅行社經營者,委員關注非經營旅行社者為何不能購買旅行社,質疑是違背自由市場經濟和各行業准入、以及違反壟斷法。因為僅限旅行社持牌人才可以收購旅行社,可能旅行社數目會越來越少,市場恐出現不公平競爭情況,委員會希望政府解釋說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