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昨討論《夾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

黃顯輝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分析及討論《夾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會上有委員提出,夾屋對象以青年人為主,建議法案按青年人的住屋需求,對夾屋類型和面積作更多著墨。
黃顯輝會後表示,委員關注,夾屋與特區整體房屋政策,包括5個房屋階梯的關係,以及提出5個房屋階梯都需要定期作研究調查。另外,委員關注到夾屋受惠對象的定義,指出在目前法案文本中,沒有對相應部份作出定義。委員又提出,由於夾屋屬私樓性質,但為何對自住範圍只局限於業主及其家團成員?黃顯輝續指,委員認同16年禁售期內夾屋需作用住自住,不能出租,但為何業主的家團成員以外其他親友、男/女朋友,不能在無償條件下居住於相應的夾屋單位。
黃顯輝又指,夾屋的受惠對象主要針對青年人,故此,有委員提出,認為在戶型及面積上,考慮年青人未來結婚和生育的可能性,需要對青年人的住屋需求有針對性。在申請年齡上,有個別委員關注到,個人申請及以家團方式申請的年齡下限上,為何存在兩個年齡要求;另有委員關注,對於在澳「身處」的標準,如何作界定。委員會希望稍後邀請政府代表列席及作出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