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續討論修改公僕通則

黃顯輝(左)與梁孫旭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分析及討論《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表示,如果相關工作變動涉及相關人員的福利減少,必須經過當事人同意。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和行政公職局局長高炳坤列席會議。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解釋,透過今次修改,並非引入新制度,相關修改爲適應性調整。他指,委員會討論得比較多,是法案第五條,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六條所指的轉職。而實質上亦並非「修改」,因原法律行文提到轉職「由補充法規規定」,如今則定出轉職制度。轉職制度提到,公務人員由一般職程轉到另一個同級別職程,無論是一般職程或特別職程,都需要相應學位。訂定條件方面,相關轉職由行政當局部門主動提出。轉職如涉及不同工作,事先需要經同意,與調任時無約束力不同。他重申,轉職與調任不同。此外,該第十六條第八款,要求相關人員必須參加相關實習並合格才能轉職。
黃顯輝還引述政府表示,個人勞動合同制度適用於第2/2015號法律三條三款一項所指的顧問、專業技術職務人員,並非臨時職務人員。他舉例,B部門草擬一個法案,需要A部門已聘請的一個顧問,可能出現調動安排,則適用上述合同。
黃顯輝還指出,目前有有30多名澳門公務員在深合區執委會工作,而法案提到的臨時定期委任修改最大目的是處理好在深合區工作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