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律制度即日起公開諮詢 危害國安社團可被消滅不得上訴
諮詢文本建議未來統一身份證明局處理社團的設立和監管
政府由即日起就《社團法律制度》諮詢文本進行45日諮詢,文本建議統一由身份證明局監管社團的設立及運作,身份證明局亦可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拒絕有關社團的設立,文本同時亦建議賦權身份證明局在3種情況下可決定消滅社團,包括經國安委審查認為危害國安的社團,且因上述原因被消滅的社團不得上訴。

政府昨舉行《社團法律制度》公開諮詢新聞發布會,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身份證明局局長陳海帆、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張國華和謝耿亮、身份證明局副局長馮伯恩介紹諮詢文本內容。

冀推動社團設立與運作規範化
黃少澤表示,結社自由是《基本法》賦予澳門居民的一項重要基本權利,結社活動在本澳具有悠久的歷史,社團長期積極參與本地社會服務、政策倡導、選舉事務等多領域治理,已成為居民社會參與的重要平台及推動澳門社會繁榮發展的關鍵力量,在團結居民、促進和諧、推動社會進步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隨着社會經濟快速發展與結社需求日益多元,本澳社團數量已由特區成立時的不足2,000個躍升到目前的12,400多個。現行規範結社程序及社團運作的法律在完善結社權保障、促進社團內部治理、引導社團良性發展、優化行政監管等方面,均難以回應時代發展的需求,有必要重新制定一部專門的社團法律制度。
為此,特區政府經過近兩年的分析研究,同時系統比較了中國內地、葡萄牙、新加坡、馬來西亞及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經驗,再結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初步定出完善社團管理制度的方案,草擬了《社團法律制度》諮詢文本,並由8月10日起至9月23日進行為期45日公開諮詢,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黃少澤重申,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實現良政善治的重要基礎,特區政府希望,新的社團法律制度能夠在充分保障澳門居民結社自由的前提下,進一步推動社團的設立與運作規範化,促進社團可持續、健康有序發展。
萬二社團有四成「殭屍」社團
陳海帆介紹是次修法主要內容時表示,澳門目前社團總數逾1.2萬個,惟當中有近四成的社團已長期無法運作。由於現行法律對社團的註銷有嚴格的程序規定,導致現實上存在一批已不運作的「休眠社團」仍在社團名單內。特區政府經過認真研究,為優化對社團管理,建議修法創設新機制,有效跟進及處理「休眠社團」,以反映本澳社團的真實狀況,為澳門社會營造更優的社團發展氛圍。

統一身份證明局監管社團運作
文本建議將現由身份證明局、公證署及法務局處理社團的設立,改為統一由身份證明局處理社團的整個流程、對申請作出決定,以及作為已登記社團的監管主體,並賦予該局配備相應的監管措施,例如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新加坡的做法,主管實體可要求社團提交有關報告、計劃或相關資料等。
因此,政府建議進一步規範社團運作的違規行為,並賦予身份證明局相應的監管職權和手段,如社團未有在法定期間內就修改章程、變更機關據位人、加入或退出在澳以外設立的組織或團體、接受本澳以外實體的資助通知身份證明局,又或無合理理由未在法定期間內或不按身份證明局的要求提交相關文件或資料,可被科處行政處罰。
當局可因國安拒絕社團成立
另外,為貫徹落實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及相關規定,以及從源頭防範其他維護公共秩序或他人權利和自由的行為,並參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結社制度,建議身份證明局可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拒絕有關社團的設立,並可要求其他公共部門及亞洲私人實體提供協助及意見,以及請求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對相關社團進行審查。
在監管職權方面,文本建議為實際防範外部勢力滲透社團在本澳非法活動,建議規定如社團接受本澳以外的實體的資助,除須將有關事實通報身分證明局外,經該局評估後尚可要求相關社團提交業務報告、帳目等文件及公共資料,並可要求其他部門及實體提供資料。而如不良事件符合本及澳犯罪其他適用法例的規定,例如維護國家安全、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公共財政申請資助等法例,身分證明局還可利用其他職能部門的協助,取得社團的業務報告、帳目等文件及資料。
三情況下可決定消滅社團
另外,《社團法律制度》諮詢文本提出完善社團消滅機制,文本建議以《民法典》的規定為標準並作優化,當社團的存在有違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時,檢察院或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可介入,向法院請求宣告社團消滅,若請求由利害關係人提出,檢察院亦有權參加有關訴訟。
政府參照內地、香港、新加坡等地做法,建議賦權身份證明局在3個情況下可決定消滅社團,包括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意見,認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社團;不符合境外社團分支機構登記維持有效要件的社團;無在法定期間內作出補正的社團。文本亦建議身份證明局在網站公布已消滅及註銷社團的名單,讓社會大眾清晰存續情況。
黃司:平衡國安與結社自由
黃少澤強調,結社自由受《澳門基本法》保障,但行使權利時仍須遵守維護國安、公共秩序及保障他人權利自由等法律限制。特區政府在保障結社自由和社團自主的前提下,從設立標準、登記管理程序及統一監管主體等著手,確保社團受到有效、公平及合理監管,引導良性發展,平衡結社自由與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
陳海帆補充,現時本澳有四成多的社團逾5年沒有提交資料,而諮詢文本建議引入行政權消滅社團,局方會先通知並給予補正期,若社團未有補正才宣布消滅法人資格。有關決定可透過行政或司法途徑上訴,但經國安委審查危害國安而被消滅的社團則不得上訴。
海外大學校友會不屬境外社團
諮詢文本建議將社團設立及登記程序法定化,並明確日後設立社團的流程,由至少7名創立人申請,若涉及醫生或律師等特定專業範疇,須提交專業能力證明;至於以「總會」或相同意思詞語為名稱設立社團,須有3個或以上總會相關的社團同意加入。
文本又建議對非營利、非政治性的境外社團在本澳設立分支機構開展規範,以及規範非本地人社團。黃少澤舉例說明,海外大學的校友會僅組織校友活動,與學校之間沒有隸屬關係,因此不屬境外社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