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細則性通過兩法案雙層式社保制度延伸至合作區
社文司司長柯嵐(中)列席立法會
立法會全體會議昨細則性通過《修改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及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法案。法案明確在處理雙層式社保制度權益時,將澳門居民在合作區居住、工作或就讀的期間亦計算為居澳期間,並建議合作區醫療機構發出的醫生證明,可以用作申請疾病津貼。法案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翌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保障制度》的規定,首次登記為社保任意性制度受益人,須在提出登記申請前12個月中至少有183日身處澳門;另外,《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亦規定,澳門永久性居民須在上一曆年至少有183日身處澳門,方可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
目前,對於澳門居民在橫琴合作區居住、工作或讀書的情況,政府是透過引用相關法律列明的「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為依據,例外及個案式地處理有關個案,並將當事人身處合作區的期間視為身處澳門及計算逗留期間,以審視其是否滿足上述183天的規定。
為了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的相關政策,法案將上述例外及個案式審批做法變為制度化的法律規定。法案訂明,如澳門居民居於合作區、在當地工作或就讀當地主管部門認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課程,其身處合作區視為身處澳門。此外,法案亦規定在外地工作的澳門居民,如果負擔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的主要生活費,且他們在合作區居住,則他在外地工作的期間也可獲計算為在澳期間。
另外,為了便利澳門居民到合作區生活,法案亦規定合作區醫療機構發出的醫生證明,可以用作申請疾病津貼。
修法後,涉及在合作區居住等居民提出的聲請個案,將由社保行政管理委員會審批,政府預計審批時間較以往縮短5天,初步預計央積金約2,000人因修法而受惠,涉及預算開支1,000多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