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打擊水客活動須考慮法律謙抑性

澳門海關近日公佈今年首八月打擊侵權及水客活動的執法成果,並透露正與相關部門推進《對外貿易法》的修法工作,擬針對團夥式分拆申報及「招攬水客」等行為增設專門處罰,執法機制與立法方向的值得討論。

水客活動的本質,是商家利用澳門自由港零關稅優勢與鄰近地區的價格差,以「螞蟻搬家」形式進行的跨境商業套利。水客(件工)在合合法限額與期限內攜帶商品,賺取微薄勞務費;真正的最大受益者是幕後水貨商家,而最大的受害者則是國家稅收以及承受社區噪音、垃圾與交通滋擾的本澳居民。面對這種兼具商業套利與社區影響的行為,立法修法固然勢在必行,但法律工具的選擇必須審慎,動輒使用重刑似乎並不適合。

在法理學上,「法律謙抑性」強調刑法應作為社會治理的最後一道防線。若將本質上屬於商業套利或行政違法的行為擴大到「刑事化」,不僅容易造成過度刑罰,更會讓檢察與司法機關陷入海量的微型案件中,極大地擠壓打擊重罪的司法資源。

在這方面,中國內地的法律實踐提供了極具參考價值的平衡範式。內地法律對走私行為採取了嚴格的「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二元劃分:對於一般的「螞蟻搬家」或初犯者,主要由海關依據《海關法》實施行政處罰,包括沒收物品並處以貨值或逃稅額數倍的高額罰款;只有在達到極高門檻——例如「一年內三次走私」(三次入刑),或涉及金額巨大、具備有組織團夥犯罪特徵時,才會啟動刑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種「以高額經濟代價阻嚇經濟動機,保留刑事門檻作為極端防線」的做法,精準地實現了懲戒效果與司法效率的平衡。

特區政府在推進《對外貿易法》修法時,借鑑內地的二元處罰思路(重行政罰、慎用刑事),不僅是貫徹「法律謙抑性」的體現,更是澳門作為地方政府,在「一國」原則下主動對接國家法治治理體系、深化區域執法合作的必然要求。這種法律層面的「軟聯通」,將為澳門帶來更健康、規範的跨境貿易環境。

唯有堅持「重行政處罰、慎用刑事」的立法原則,以精準的高額經濟代價瓦解商業套利動機,澳門才能在維護社區安寧與法治尊嚴的同時,繼續保持自由港的經濟活力與制度優勢。

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