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規範社團實現高質量發展
《社團法律制度》正式公開諮詢,修法完善結社權的行使,進一步明確社團設立的基本要求及要件,包括規範社團名稱、創立人及機關據位人資格及人數要求、章程核心內容;建議由身份證明局作為統一主管實體,全流程監管社團設立及運作,規範行政當局對社團設立申請的審查權限,引入適當措施優化對社團的監管。
澳門長久以來被視為社團社會,社團在不同歷史階段均深度參與本地建設,無論在民生服務、文化傳承或社會協調上,都發揮了不可或缺的積極作用。這種由下而上的民間力量,不僅填補了公共治理的縫隙,更凝聚了社區歸屬感,其貢獻值得社會各界充分肯定與珍視。
然而,隨著社團數量增加,部分組織在運作效率、資源運用及內部治理上漸現參差,單純依靠歷史慣性已難應付新時代需求。為使社團能持續扮演建設性角色,必須正視當前結構性瓶頸,從制度層面引導其提升專業性與透明度。
推動社團規範化發展,並非壓抑其活力,而是為其搭建更穩健的成長框架。清晰的登記、財務及問責標準,有助社團建立公信力,也便利政府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從而實現自身可持續的高質量成長。
為此,建議政府在未來諮詢過程中,主動搭建多元對話平台,廣泛聽取社團從業者、學術專家及市民代表的意見,對與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宜兼顧原則性與彈性,真正助力社團長遠發展。
寧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