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區公屋商鋪招租不理想流標多 譚司:現行制度缺靈活性迫切修法
政府明白A區公屋商鋪難吸引商戶進駐問題所在(資料圖片)
立法會昨一般性通過《社會房屋樓宇內商業空間的租賃及讓與法律制度》法案。其中,有多位議員關注公屋商鋪招租和空置問題,特別新城A區商鋪招租不理想,建議政府優化招租標式,研究恆常性公開招租,善用公屋鋪,避免空置。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表示,政府意識到問題,現時新城A區公屋商鋪,現時流標情況較多,正因為現在制度缺靈活性吸引商戶進駐,所以當局迫切修改法律。當局亦對空置公屋商鋪有通盤計劃,對新社區公屋商鋪已有布局,會分階段招租,靈活應對社區需要定立用途。

立法會昨一般性討論及表決《社會房屋樓宇內商業空間的租賃及讓與法律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引介法案時表示,社會房屋建築物內從事商業活動空間的批給、租賃及無償讓給制度,由6月1日第28/92/M號法令規範,且經必要配合後,亦適用於經濟房屋及夾心房屋樓宇內作商業用途單位的分配。

譚偉文稱,近年,澳門特區的營商環境出現結構性調整,居民的消費模式亦有所轉變,由房屋局管理的公共房屋商業空間租賃市場正面臨不同挑戰,現行法規與社會現況存在落差,尤其是在公共房屋商業空間租金的訂定及調整方面缺乏彈性,亦未能有效配合特區政府在扶持中小微企業及完善社區服務方面的施政目標。因此,擬重新制定相關制度,透過制度性改革優化公共房屋商業空間的資源配置,充分發揮其扶持中小微企業及完善社區服務的多重社會功能。

首次租賃期延至3年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一、現時,商業空間的分配原則上透過招標作出,將新增兩種免除公開招標的情況,包括為配合政府政策,將商業空間分配予澳門特區行政當局指定的機構或實體,以及屬經適當說明理由的特別緊急情況。
二、修改招標方式,將口頭競價改為以密封標書方式進行投標,但維持現行制度中價高者得的判給標準。
三、首次租賃期由現行6個月延長至3年。如無單方終止,合同即自動續期1年。續期後,可每年根據統計暨普查局公布的最近12個月的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化調整租金金額。
四、取消預支下個月租金的規定,但考慮到修法加長租賃合同期間及租金於當月支付,故承租人須支付相等於兩個月的租金作為確定擔保。
五、完善租金調整機制,賦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自由裁量權,可因應經濟環境,綜合考量是否調整租金。
六、新增豁免租金機制,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經房屋局建議,運輸工務司司長可豁免支付指定期間全部或部分的租金。
七、配合延長租賃期,修改由房屋局、承租人或受讓人作出的合同終止及預先通知期。
八、就法律生效前已訂立的租賃合同及無償讓給合同訂定過渡規定。
議員冀優化公屋商鋪招租
多位議員關注公屋商鋪招租和空置率高的問題,其中,議員梁孫旭建議恆常性公開招標,善用公屋商鋪,避免空置,以及建議整體性規劃公屋商鋪,例如就民生所需的服務設定有關商鋪比例。他並關注公屋商鋪定價是否過高,以致出現流標情況?

議員李良汪希望政府定時定期進行公屋商鋪招租,合理增加公開招標次數,優化效率,支持中小微企,讓其回饋社區。議員李靜儀關注長期空置的公屋商鋪有何規劃,如何提升社會效益,以及在扶持中小企業方面有何構想,是否有試點?


政府:對公屋商鋪規劃布局
對於新社區公屋商鋪布局安排,譚偉文回應表示,當局會透過社會調查,考慮社區規模,研究公屋商鋪布局,例如餐廳、超市、藥房、便利店的數目等,當局都有初步的布局。他又以新城A區為例,當B4、B9、B10地段公屋相繼入伙後,當局會分階段開展公屋商鋪招租。
他又坦言,現時公屋商鋪流標情況較多,招租不理想,正是因為現行法律制度有問題,缺靈活性,「綁手綁腳」,難吸引商戶進駐,特別是新城A區,當局意識到問題所在,為此當局迫切修改法律,令制度更適應市場變化。
未來每六個月招標一次
譚偉文又透露,政府是有考慮各社區現有空置公屋商鋪處理,他形容已有「通盤計劃」,將分批推出。至於是否定期開展公屋商鋪招租,當局計劃每6個月招標1次,當法案通過後,未來在招租方面彈性更大,能更靈活應對社區需要。政府亦會尋找第三方為公屋商鋪租金作評估,然後再按實際情況調整租金。
對於議員高岸聲指現時公屋商鋪競投是價高者得模式,建議改為綜合評分制度。譚偉文認為,公屋商鋪業務較簡單,故以「暗標」方式價高者得較適宜,不過在免除公開競投時,一定會引入綜合評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