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全票通過維護國安委法案 陳司:國安委配套法規將同步生效
政府將透過不同渠道方式,多層次、多維度,與社會進行溝通解說,使到國家安全意識能夠深入人心
立法會昨細則性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32名議員一致投贊成票全票通過。法案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翌日起生效。保安司司長陳子勁回應時表示,規範秘書處組織架構的配套行政法規已基本完成,待法案通過後送交行政會議審議,與法律同步生效,政府並將透過多渠道方式,多層次、多維度地與社會溝通及解說,使國家安全意識深入民心。

立法會昨 細則性討論及表決《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保安司司長陳子勁等官員列席會議。

法案明確國安委的職責、組成及運作的基本制度,國安委具職權判斷有關事項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利益及作出決定,並賦予有關決定執行力。國安委職責包括研究落實中央有關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的決策部署、分析研判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和規劃有關工作、推進維護國安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統籌落實國安審查工作等。國安委的決定及意見不屬任何申訴或訴訟的標的,國安委的工作不受澳門其他實體或個人的任何干涉,工作信息不公開。

國安委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其他成員除了各司長外,將博監局局長、文化局局長及教青局局長等納入。另外,法案設立國安委秘書處,以作為國安委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由保安司司長當然兼任。法案亦規定了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及國家安全技術顧問的職責,通過顧問機制,確保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能夠更好獲得國家的支持及指導。
在訴訟程序方面,法案修改及增加《司法組織綱要法》的相關規定,引入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的許可機制,如法官認為某一訴訟存在國家安全利益保護的必要,應將有關案件資料送交國安委,如國安委決定存在國家安全保護利益的必要,則法官應啟動相關機制。另外,在獲國安委確認的情況下,如公開進行某些訴訟行為會對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害,法官應決定不公開相關訴訟行為。

國安委法配套法規基本完成
法案設立國安委秘書處,以作為國安委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議員林倫偉關注規範國安委秘書處運作的行政法規準備、相關內容、職能,有否宣傳安排等。陳子勁回應表示,該行政法規會充實秘書處作為國安委常設執行,以及輔助部門的職責,秘書處的職責會在現時國安委辦公室法定職責的基礎上,予以完善同和加強,務求更全面地輔助國安委履行職務。有關配套行政法規準備工作目前已經基本完成。當國安委法案獲得通過之後,有關行政法規草案亦都會送交行政會議審議。以便與國安委法同步生效。

關於國安委及秘書處職能宣傳計劃安排,陳子勁表示,為了讓社會各界對是次法案內容有更加到位理解,政府將會透過不同渠道方式、媒體,甚至會和各大社團保持合作,多層次、多維度,與社會進行溝通解說,使到國家安全意識能夠深入人心。
不公開訴訟須獲國安委確認
議員顏奕恆關注若法官決定不公訴訟行為前,須要得到國安委確認,新增有關條文的考慮和實務操作的流程會怎樣?陳子勁稱,該條文的修改是為配合法案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因為國安委是有職權判斷有關事項是否涉及到國家安全利益。立法會三常會審議過程當中有意見認為,法官審理案件的時候,如果要以損害國家安全利益為由,不公開某些訴訟行為,應該要由國安委作出判斷,而非由法官自行去決定,政府對此表示認同,所以政府在法案第二文本修改了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九條行文,令有關規定和法案第三條第二款邏輯上保持一致。

而至於實務操作方面,如果未來訴訟程式中,即使已經達到了審判聽證階段,如具許可權,法官認為訴訟的內容有可能涉及到國家安全利益時候,就必須規定向國安委提出請求,要求確認公開進行有關訴訟行為會否對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害,以獲得國安委意見和決定。上述安排是在為維護國家安全需要,以及審訊公開的原則之間取得平衡。
制度並沒有剝奪當事人辯護權
議員黃潔貞關注涉及國安的訴訟程式,引入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的許可機制,會否對當事人獲得律師援助有影響?陳子勁重申,制度旨在維護國安底線,防止透過訴訟代理人的行為,導致國安機密外洩。他強調,制度並沒有剝奪當事人辯護權,亦非取消律師或者訴訟代理人從業資格,目的僅在於對於參與國家安全相關訴訟的代理人,實施必要資格審查,以確保國安利益不受潛在風險威脅,實際上為國家安全建立一道防火牆,確保國安底線在司法程序中不受損害。

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法案設立開支的特別制度,並建立相應的監控機制,規定每筆支出均須經由行政長官許可或在授權範圍內由國安委秘書長許可,而秘書長亦需在年底向行政長官遞交相關開支紀錄,由行政長官作出批閱。此外,政府每年會向立法會提交報告,議員崔世平關注國安委每年開支,以及每年須提交報告,有關報告會否公開或是國家機密?

陳子勁透露,法案生效後,政府將從特區一般綜合預算中央預算總開支中撥出專款,以支付國家安全委員會及秘書處在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工作時的所有開支;考慮到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特殊性及機密性,有關具體開支將記載於由秘書長負責的秘密紀錄內,並於每年年底送交行政長官批閱。該等開支不受《預算綱要法》規範,但由於涉及公帑,為增加透明度,法案要求政府須就維護國家安全開支的控制及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報告中將載有從中央預算撥予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專款總金額,以便立法會知悉,但不需要審議,該報告將公開。此安排是參考香港做法,在保密性與公眾知情權之間取得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