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車保制度31年未調整 一常:部分已不合時宜促檢視完善

現行法律規定機動車輛必須購買民事責任保險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審議討論《道路交通法》法案,政府建議機動車輛及其掛車或半掛車須按第57/94/M號法令規定購買民事責任保險,委員會關注現行「汽車民事責任强制性保險制度」自1994年頒布至今已逾30年時間,多年來未有作出調整,保險金額和具體條款已不合時宜,建議政府檢視及完善相關保險制度,以便更好地與新道路交通法相適應。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繼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討論《道路交通法》法案新文本,會後委員會主李靜儀和秘書宋碧琪向傳媒介紹會議情況時表示,是次會議主要就承擔民事責任的保證,即車輛購買保險的情況、合作義務、限制駕駛、扣押駕駛執照等規定與政府代表交換意見。

她表示,現行法律設有投保義務條文,規定機動車輛及其掛車按補充法規的規定購買民事責任保險後,方可在公共道路上通行,違反規定者,科處罰款澳門幣3,000元;機動車輛體育比賽或正式練習的舉辦者須先購買所需保險,以承保參賽車輛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及參賽者因該等車輛導致的事故所造成的損害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方可獲准在公共道路上舉行機動車輛體育比賽或正式練習。
新增半掛車亦要強制買車保
政府新文本條文的罰則維持不變,但建議新增半掛車亦要按補充法規的規定購買民事責任保險,李靜儀表示,現行法律掛車的定義已涵蓋半掛車,委員會和業界關注半掛車的範圍,希望了解當局增加半掛車,會否實務上擴大了需要購買保險車輛的範圍?
此外,車輛強制購買民事責任保險,是透過第57/94/M號法令「汽車民事責任强制性保險制度」作出細緻規範,當中包括強制保險範圍、投保者義務、受保障人士、除外責任、保險金額之最低限額等。李靜儀指,上述法令是1994年制訂,至今已經歷逾30年,期間《道路交通法》已於2007年作了修改,現在政府又對《道路交通法》作出修改,有不少議員關注,第57/94/M號法令多年未有進行調整,部分條文已不合時宜,特別是保險金額相關條款,憂與立法會正審議的《道路交通法》法案存在銜接和相適應問題。委員會希望運輸工務範疇和經財司範疇能充分作出溝通,與時並進完善第57/94/M號法令,令其可以符合現實需要。
增加交通事故車主有合作義務
在法案「程序規定」方面,政府增加了合作義務條文,規定為了執行該法規定,無論是法人或自然人都有義務向執行監察職務的機關、人員提供有助調查交通事故的一切資料,或必要協助。警方解釋指,過去在調查一些交通事故時,登記車主可能是外地人或公司所有,儘管新法案中亦有條文識別違法者身份,警方仍希望在調查時有相關條文,令自然人和法人在交通事故中,提供必要的協助,例如由車主指出,當時是誰人駕駛該車輛。

議員關注警方在實務工作上遇到哪些問題,以及加入合作義務條文後的效用,是否能達到當局的期望等。警方和交通部門聽取議員意見後,表示會進一步檢視相關條文是否能有效執行。
現行法律規定,執法人員可對駕駛員進行呼氣酒精測試。測試結果呈陽性者,又或拒絕或不能接受該項測試者,則被限制在12小時內不得駕駛,但在該時限屆滿前,如透過本人申請的檢測而證明其並無受酒精影響者除外。有議員建議針對涉及毒駕情況亦應考慮引入限制駕駛條款,因毒駕也有可能會影響個人身體狀況,影響駕駛安全,認為限制駕駛條款只針對酒駕並不足夠。
新增3種情況可被扣押駕照
扣押駕駛執照方面,現行法律規定,監察交通的執法人員在下列3種情況應扣押駕駛執照:(一)懷疑駕駛執照屬偽造或曾作欺詐性的更改;(二)駕駛執照的保存狀況差劣;(三)駕駛執照有效期已過。新文本建議增加3種情況可以被扣押駕照,一是懷疑文件是藉不法手段獲得的;二是實行新法規定的「記分制」後,駕駛者被註銷執照,但未按規定把文件交予交通局;三是文件屬非有效。委員會關注現時政府實行電子政務,駕駛者很多時會透過一戶通展示駕照,未必會攜帶實體證,駕照過期或被停牌也會在一戶通上顯示,未來是否仍需訂立扣押駕照條文?政府指,是否使用一戶通純屬自願性質,有部分人士可能不用電子方式展示駕照,保留出示實體證,所以保留扣押駕照有實務需要。
另外,會議亦討論到,配合電子政務的發展,除了現行以單掛號信作出通知外,電子方式和書面通知同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