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設網頁公布公共採購資訊 未來投標價格異常低或會被淘汰

政府將設網頁公布公共採購資訊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繼續審議《公共採購法》法案,法案建議金額為1,500萬元以上的工程,以及450萬元或以上屬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均須公開招標,政府提交新工作文本建議將由財政局建立公共採購網頁,統一公布公共部門及機構關於採購的資訊。法案並建議未來公共採購中,若投標書價格異常低時,評標委員會應要求投標人提供書面解釋,若投標人無法提供客觀合理的解釋,評標委員會可將其淘汰。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繼續審議政府提交的《公共採購法》法案新工作文本,經濟財政司司長戴建業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會後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向傳媒介紹會議進展。

李靜儀(右)、宋碧琪會後會見傳媒

同質性採購方可用最低價準則

《公共採購法》法案建議金額為1,500萬元以上的工程,以及450萬元或以上屬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均須公開招標,會上不少議員關注判給準則,如何落實最有利投標書判給。李靜儀引述政府解釋指,法案規定公共採購有兩種判給準則,一是屬整體最有利投標書的判給準則,二是最低價準則,政府會採用上述兩種準則中的其中一種。新文本並對此作出了優化,對兩準則增加了一些要素,其中,屬整體最有利投標書的判給準則方面,政府在法案中列明會綜合考量價格、成本、質量、環保特徵、技術支援、保養期等多項因素,並按重要性賦予不同評分百分比。而最低價準則則僅適用於質量、條件、性能等高度同質化的採購項目,如日常文具,沒有特別質量要求的採購項目等方可採用最低價準則,以達到善用公帑原則。

有議員關注如何避免過去多次發生「價低者得標」,但出現質量和服務未必符合要求的問題。李靜儀引述政府解釋,按現行法律,若招標方案未規定其他標準,僅以價格或交付完工期作為評標依據,所以實務上容易出現「價低者得」的情況。新法案建議採用兩種判給準則,令未來公共採購判給不再只考慮單一準則,除了價格,還要兼顧工程質量、技術支援、交付期等整體最有利投標書的準則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新法案並建議,若投標書價格異常低時,評標委員會應要求投標人提供書面解釋,若投標人無法提供客觀合理的解釋,評標委員會可將其淘汰。

未來評標委員會可將異常低標書淘汰(資料圖片)

公開招標集中在採購網頁公布

《公共採購法》法案訂定公共採購的程序類型,分別為「公開招標」、「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招標」、「競爭性談判」、「諮詢」及「直接磋商」。與現行公共採購制度比較,新增了「競爭性談判」的程序類型,有議員關注上述公共採購的程序步驟,特別是公開招標程序,如何做到資訊公開透明?李靜儀表示,按政府最新工作文本,未來將由財政局建立公共採購網頁,所有公共部門及機構關於採購的資訊將匯總公布在相關網頁,方便公眾查閱,公共實體亦會在自身網頁發布招標程序的公告。政府解釋是因應居民生活和閱讀習慣改變,已較少閱讀紙物而作出改變。

政府並認為,公共採購網頁可以讓有意投標的實體可以在統一的網頁上,更集中地知悉所有政府公共招標公告和重要內容。法案並清晰訂定,公開招標的公告需要包括的內容,包括必需有判給實體、採購實體、倘有的招標低價、提交標書方式和期限、判給準則等9項目。

公開招標後方能啟競爭性談判程序

對於法案引入競爭性談判程序,有意見憂被濫用或淪為「直接判給」,李靜儀解釋指,競爭性談判主要適用於以下三種情況:一是招標結束後,所有投標書均不可接受,且承投規則的最初條件未被實質修改為限;二是工程、財貨或服務因複雜性或性質,無法根據招標規則釐定合同規格;三是工程、財貨或服務的性質不容許預先訂定總價額。

李靜儀強調,啟動競爭性談判是具有前設條件,法案提出倘若在沒有任何標書提交等情況下,且承投規則條件未被修改,才可轉用「競爭性談判」,不用重新開標,但談判達至的價格和總體評分,不可遜色於最初向採購實體提出的要求。即是政府公開招標後,沒有人投標,或所有標書不獲接納後,方可採用競爭性談判。

委員會關注競爭性談判的實際操作,未來會由何人負責談判?李靜儀引述政府解釋指,現時內地的採購法、聯合國的國際貿易法已有競爭性談判的機制,為與國家和國際對接,特區政府引入相關機制。當局引入競爭性談判主要希望應用在資訊科技服務的採購,例如現時政府公共部門會有很多公眾諮詢的信息要處理,未來或會透過人工智能服務輔助公務員應對市民的諮詢,相關服務採購除了價格,還要考慮引入服務的內容和條件要求、效率等,這些都要透過競爭性談判與服務供應商進行洽談。未來當局會就競爭性談判展開人員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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