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更高質量的灣區法治環境

為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仲裁制度職能作用和優勢,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助力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充分發揮仲裁職能作用 服務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當前,粵港澳大灣區正處於縱深推進的重要階段,除了要加強灣區城市之間的聯動發展外,還需要進一步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成為世界一流灣區。要達至相關目標,既要在實現大灣區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同時,也要為大灣區打造一個世界認可的法治灣區。
事實上,粵港澳大灣區三個法域與三大法系同時並存,而未來要打造世界性一流的法治營商環境,就必須要善用粵港澳大灣區多元化的立法主體和法律互補優勢。在在相關《意見》對規劃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國際商事仲裁中心作出規定,將廣州、深圳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試點與香港、澳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建設緊密結合,將有利世界性的法治營商環境建設。
與此同時,相關《意見》還對大灣區內地九市仲裁機構拓展服務領域,完善仲裁與訴訟對接機制和司法支持監督機制,建立涉外仲裁人才聯合培養培訓工作機制等提出要求。上述種種舉措,將有利粵港澳大灣區的制度進一步銜接。
相信有著堅實的法律環境支撐之下,未來粵港澳大灣區在經濟發展方面,必然會有更多新的突破,並吸引更多世界性企業落戶粵港澳大灣區發展,共享中國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的新機遇。
作者:廣東省粵港澳合作促進會金專委副秘書長 上海市青聯委員、澳門人文社科會會長 李煜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