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首次明確港澳居民法援受理標準 「橫琴港澳居民法律援助工作規定」10月實施

為進一步完善涉港澳法律援助工作機制、推進法律援助領域規則銜接與機制對接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港澳居民法律援助工作規定(試行)》於本月4日正式印發,在內地範圍首次明確港澳居民法律援助受理標準。《規定》將於10月1日起實施。

隨著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提速,越來越多港澳居民來到深合區生活工作,對涉港澳法律援助服務的需求也與日俱增。在粵港澳大灣區「一國兩制三法域」的情境下,深合區進一步創新探索,出台《規定》以更好解決跨法域的法律問題或糾紛,提高涉港澳法律援助工作質效。

《規定》通過13項條文,明確在深合區工作或生活的港澳居民適用範圍,分別對受理條件、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的情形、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情形等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規定「澳門居民申請法律援助可適用澳門司法援助受理標準」基礎上,《規定》充分考慮香港居民的法律援助需求,並明確港澳居民法律援助經濟困難適用標準。按照《規定》,澳門居民經濟狀況如不超過澳門《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關於經濟能力不足的認定標準,香港居民經濟狀況如不超過香港《法律援助條例》第二部第5條規定的財務資源75%,即可在深合區申請法律援助(具體金額根據港澳相關部門公佈的最新數據動態調整)。

同時,明確港澳居民經濟狀況的核查內容及方式。《規定》強調法律援助機構需對申請人在內地和港澳地區的收入及資產情況分別核查。關於核查申請人在內地的收入及資產,法律援助機構可根據內地現有信息共享系統查詢,或由申請人個人誠信承諾;關於核查申請人在港澳的收入及資產,可根據其提交的澳門「一戶通」App內資產相關頁面(澳門居民適用)、銀行流水、保險、股票、基金等經濟狀況證明材料核實。

此外,進一步明確港澳居民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情形。深合區將參照《廣東省法律援助機構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規定的18種情形,結合港澳地區實際情況,將正在接受港澳政府經濟援助、災害緊急救濟、慈善機構供養等社會援助的港澳居民納入法律援助告知承諾制適用範圍,充分保障港澳居民在深合區獲得法律援助服務的公平性和便捷性,提升法律服務溫度。

下一步,廣東省橫琴辦政法工作處將全力推動《規定》落地見效,不斷完善法律援助服務機制、提升法律援助服務質效,為促進粵港澳三地法治深度融合、豐富「一國兩制」新示範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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