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便金融機構取得查屋紙資料 政府建議金融機構可聯網登記局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與政府代表就《物業、商業登記及公證的電子化》法案最新工作文本進行討論。為方便金融機構取得相關物業登記資料,政府建議未來登記局可與金融機構訂立協議,透過聯網方式取得物業登記的電腦副本和電子數據,但相關電腦副本和電子數據不具證明效力。未來當局會依法向金融機構收取費用,與查屋紙一樣每份10元,但會採取月結方式。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繼續審議《物業、商業登記及公證的電子化》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政府官員列席會議。會後,由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黃顯輝、秘書梁孫旭介紹會議情況。

資料互聯部門新增公建局

黃顯輝表示,在8月13日中政府向委員會提交了第三輪工作文本,是次會議主要就最新工作文本與政府代表交換意見。新文本聽取了委員會和立法會顧問團技術意見後對原文本作出了調整。當中包括法案最初文本第二條標題為「以電子方式呈交申請及文件」,委員會認為參考剛通過的修改《民事登記法典》,有關電子方式不應局限於申請環節,應包括日後市民向相關部門提交補充文件、聲明、部門向市民作出的通知等,都可以透過電子化方式。為此,新工作文本優化了相關條文,建議物業、商業登記及公證服務的申請、聲明、通知和發送文件、或卷宗,可於任何時間用電子方式,透過有關線上服務的電子平台作出及處理。

黃顯輝(左)及梁孫旭介紹會議

法案原文本第四條「資料互聯」條文規定,物業登記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公證機關、法務局、身份證明局、市政署、財政局、文化局、土地工務局、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可依法把相關資料互聯,黃顯輝介紹,新工作文本中,政府除了聽取委員會建議,把勞工局納入資料互聯部門外,亦新增了公共建設局,政府解釋因公共建設局與物業登記、商業登記、公證等機關工作有關聯,所以有必要將其納入資料互聯機構內。

登記局可與銀行等訂互聯協議

政府又對法案原文本第五條「修改《物業登記法典》」的第九十九條「登記公開性」,增加了第五款條文,亦是本法案的亮點之一,政府建議「如以就查閱聯網訂立協議,登記局可透過聯網方式向金融機構發出上款所指的不具證明效力而僅具資訊用途的電腦副本,並一併提供相關的電子數據」。政府解釋,現時金融機構由於業務關係,需要取得物業登記資料時,要透過「一戶通」逐個單位向當局申請查屋紙,每張查屋紙10元,耗用一定時間和增加行政工作,為方便金融機構取得相關物業登記資料,間接上亦是便民,因為銀行往往也會要求客戶自行申請查屋紙,現政府建議未來登記局可與金融機構訂立協議,雙方可透過聯網方式取得物業登記的電腦副本和電子數據,但相關電腦副本和電子數據是不具證明效力。資料互聯需要收費,政府設有登記收費總表,當局會依法向金融機構收取費用,同是查屋紙10元一份的收費,但會採取月結方式。

委員會關注為何只有金融機構可以資料互聯,會計師、物業中介等卻不能?政府強調,因為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等依法受到嚴格監管。且銀行客戶申請借貸時,銀行也需要相關物業登記資料的比例較高。

免費查閱電子平台無設立時間表

由於新增上述條文,法案原文本第五款改為第六款,第六款規定:「登記局可於指定的電子平台免費提供適當的物業登記資訊,以供查閱」。政府解釋上述條文屬創新構思,免費讓市民查閱物業登記資料,但現階段政府只是構思,預先立法,為將來落實該電子平台作法律依據,即使法律生效後也不會馬上設有關電子平台,何時是適當時機,當局需要研究。

政府新工作文本亦建議連續3年或以上未有營業稅登記或相關登記已註銷的公司,明年起需每年向商業登記局作出聲明,否則可被宣告公司名稱失效。

《物業、商業登記及公證的電子化》涉及修改《物業登記法典》、《商業登記法典》、《公證法典》、《民法典》及《商法典》六部法典的部分條文,黃顯輝表示,政府建議法案在2024年12月1日起生效,委員會期望可於10月立法會復會後交大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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