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欠租3個月可啟簡易勒遷 租霸不履行法院判決將納查閱名單

「租霸」問題長期困擾居民,立法會一常會和政府昨繼續審議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政府新文本建議將啟動簡易勒遷程序要件之一的欠租達5個月,改為欠租3個月,且按金不抵銷租金,同時引入遲延支付租金的損害賠償,即業主除可向「租霸」追回拖欠月租外,可要求對方支付拖延交租引致的損失,以加強阻嚇力。政府並建議在法案引入查閱資料的機制,參考非法旅館做法,倘「租霸」沒有如期履行法院的判決,債還欠款或勒遷,便會納入查閱資料的名單,但相關名單只有房地產中介可查閱。

立法會一常會昨與政府代表開會,討論當局向委員會提交的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新工作文本,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法務局長梁穎妍等官員列席會議。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在聽取委員會和議員意見後,政府提交的新工作文本對原法案文本作出多項修改。當中包括將啟動簡易勒遷程序要件之一的欠租達5個月,改為欠租3個月。至於法案原建議「按金」(預付金)可抵償租金。有議員指按照法律規定,按金有其特定用途,舉例如樓宇交還業主時,可能存在結構性損害,或租客拖欠管理費、水電費等,則可用按金抵銷損失,而且用按金抵銷租金或衍生實務操作問題。政府聽取委員會意見後,決定維持現有規定不作修改。
業主可要求遲交租引致的損害賠償
李靜儀表示,有議員關注到被拖欠租金的業主在向法院提出訴訟後,租戶只要償還欠款便了事,不能有效對「租霸」起阻嚇作用。政府接納議員意見,在新工作文本引入,原告業主提出勒遷請求時,可一併提出判處被告支付租金和《民法典》996條所規定的損害賠償請求,而有關損害賠償是指遲延支付租金引致的賠償,不包括租務糾紛引致的其他物品類、單位內設施損壞賠償。
李靜儀又提到,《民法典》1019條規定,長期欠租者,當法律要求的時間內還清欠租和損害賠償,業主便不能解除租約。政府在文本中建議提出勒遷之訴的業主,在收取欠租和損害賠償後,可自行決定是否放棄租約解除權,即業主有權解除租約,要求租客搬走。

房地產中介可查閱承租人資料
有議員關注到有租客刻意長期拖欠租金,甚至不斷長期欠租的「租霸」行為,對業主和租務市場造成較大的影響。有議員建議設查閱機制,李靜儀表示,為此,政府參照非法旅館的制度,在法案引入查閱資料的機制。當法院對勒遷之訴有確定判決後,作為被告的租客需支付拖欠的租金和因有關遲延而引致的賠償,10日內租客要主動向法院提交清還債務證明,倘租客沒有如期向法院提交證明,法院辦事處會通知房屋局,將其納入查閱資料的名單。除支付租金,如若租戶沒有按法院判決15日內主動搬離單位,租客亦會納入查閱資料的名單。
至於何人可以查閱有關「租霸」名單?李靜儀引述政府指,相關資料將不會公開讓公眾查閱,根據個資法規定下,只有房地產中介可查閱承租人的資料。
會上有議員建議可通過商社通等系統讓房地產中介在有需要提供服務才可查閱資料,李靜儀引述政府強調查閱資料制度不是公示名單,亦不會是詳細的個人資料,且會參照議員的建議,讓房地產中介真正是為促成租務業務而作出查閱資料的行為。
政府對納入查閱資料名單者,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可以「洗底」,一是租客向房屋局提交債務已消滅的證明,二是法院辦事處通知房屋局相關債務已處理,三是參照非法旅館制度,有關資料有效期是5年,5年後自動「洗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