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簽署就職宣誓法意見書 身體抱恙或口誤不屬拒絕宣誓

政府重申修改宣誓法是為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資料圖片)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完成討論《修改第4/1999號法律〈就職宣誓法〉》法案,並已簽署意見書,法案將排期全體會議細則性表決。法案將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納入宣誓人主體,並增加訂定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以簽署聲明的宣誓方式,一常會認為合適。拒絕宣誓者會喪失就任資格,政府重申立法原意是針對蓄意拒絕宣誓或故意不按法律規定宣誓,主觀上抗拒宣誓者,若宣讀誓詞口誤或身體抱恙不能參與宣誓,不屬拒絕宣誓。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繼續討論《修改第4/1999號法律〈就職宣誓法〉》法案。委員會討論政府新提交的工作交本,並簽署意見書。
會後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介紹會議情況。李靜儀表示,法案最新文本修改內容不多,經分析法案後,一常會認為《就職宣誓法》修訂案對於落實《維護國家安全法》、《行政長官選舉法》相關宣誓規定而言,內容適合,亦同增加訂定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以簽署聲明的宣誓方式是合適的。

法案「宣誓人」明確包括了:行政長官、主要管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檢察官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而涉及公務人員及領導主管的宣誓規定,政府表示未來會由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其他法律修改時作出處理。法案並明確了行政長官、主要管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等要以公開親身方式宣誓。
修法是為更好地落實「愛國者治澳」
李靜儀續稱,根據政府介紹的修法背景,政府提及,隨著維護國家安全形勢的變化,為配合和落實《修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關於就任公共職務時須聲明或宣誓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規定,切實履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並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的原則,有必要完善及優化《就職宣誓法》的規定,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納入《就職宣誓法》中作為宣誓主體,列明有關人士於就職時須作宣誓,並增訂相應誓詞。
法案建議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以簽署聲明作出誓詞的宣誓方式,此書面方式與現行親身、公開宣誓方式的目的及效果一致。法案規定如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簽署經篡改相關誓詞的聲明書,又或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將視為拒絕宣誓;此外,亦建議由監誓人確保宣誓符合法定要求。
政府認為,透過現時對《就職宣誓法》所建議的修改,該部法律所載的制度將可更好地落實「愛國者治澳」的理念,使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不真誠不莊重宣誓將喪失就任資格
法案規定當宣誓人拒絕作出宣誓時,不得重新宣誓。委員關注有關「拒絕宣誓」或「以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的定義和作出相關行為的後果,還有宣讀時出現失誤,或抱恙,如何處理?李靜儀引述政府回應時強調,當局立法原意並不是修改現行宣誓模式,政府舉例,如果宣誓人故意以行為、語言、服飾、道具等方式違反、褻瀆宣誓程序和儀式,應認為該宣誓行為不符合宣誓形式或實質要求,從而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資格。政府亦說明拒絕宣誓是指主觀上抗拒、故意作出的行為,如改動歪曲誓詞字句、故意宣讀不一致的誓詞內容、又或簽署經過篡改的誓詞聲明書等。
不過,政府也重申,立法原意是針對蓄意拒絕宣誓或故意不按法律規定宣誓,主觀上抗拒宣誓者;倘若宣誓人身體抱恙、口誤(不小心讀錯、讀漏)或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可參與宣誓等情況,不屬拒絕宣誓,將由監誓人判斷宣誓是否有效,以及需否重新宣誓。
管委會主席確認宣誓是否符合要求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選委會委員的任期為5年,這一期限是自選委會全體委員名單公佈於《政府公報》之日起計,基於此,委員會關注行政長官選委會的宣誓時間。李靜儀表示,政府回應指,在選委會名單公佈於《政府公報》後將盡快安排委員的宣誓,以確保選委會委員的任期不受影響。
法案亦規定,選委宣誓時間將由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訂定,同時由選管會主席負責確保選委的宣誓符合法定的要求。如果管委會主席發現存在拒絕宣誓的情況,會依法宣告有關人士喪失就任資格並進行替補,按《行政長官選舉法》,替補選委會委員名單須公佈於《政府公報》,內容包括喪失資格的委員姓名、所屬界別及喪失資格原因,以及新任替補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