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

立法會細則性通過《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法案

立法會全體大會昨細則性通過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修法後,設資格審查程序,由國安委審查立法會議員候選人是否效忠《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同時完善選舉制度,明確每名選民只可簽署組成一個提名委員會,若重複提名其簽名將無效。另外,將禁止宣傳期劃一為提交候選名單期間屆滿後翌日,以保障選舉過程的公平、公正及廉潔。

《立法會選舉法》引入資格審查程序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昨列席立法會全體會議。由負責審議該法案的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主席陳澤武引介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

張永春就修改立法會選舉法回應議員

法案理由陳述指出,隨着「一國兩制」事業進入新階段,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的領域上面臨更多挑戰,有必要對 第3/2001 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下稱 《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加以完善,從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上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另外,自2016年修改《立法會選舉法》後,先後舉行了兩屆立法會選舉,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從優化選舉管理流程、加強遏止違規行為和加強保障市民權利等方向提出完善建議,透過修法以進一步確保選舉公平、公正和廉潔。

法案建議,設置確保資格審查程序順暢運作的機制,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成員在就職時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如拒絕宣誓又或就職後經事實證明「不擁護」或「不效忠」,將喪失任職資格,由行政長官委任替代人。同時訂明由國安委負責審查立法會議員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就不符合條件者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對於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國安委的審查意見書作出的決定,不得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或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而選人在被提名當年或之前的五個曆年內曾依法被判斷為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其提名將不被接納。

法案另建議修改部分立法會選舉程序,包括提前訂定立法會選舉的日期、提交候選名單和政綱的期間、糾正不符合規範的情況或更換候選人的期間,以及延長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對候選名單進行查核的期間。以及明確每名選民只可簽名組成一個提名委員會,當出現重複簽名組成多個提名委員會時其簽名屬無效。將法人選民提交投票人名單及後續程序的期間提前,以便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儘早確定同時具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投票資格的投票人,並就投票地點作統一通知。為維護選舉秩序及公平性,訂明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行為將構成刑事犯罪。而違規公佈民意調查結果的罰則中,將處罰對象由現時僅限於社會傳播、廣告或民意測驗機構或企業,擴展至任何個人及實體,以符合現實的社會情況。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進行宣傳的罰則,將處罰對象擴展至委託社會傳播或廣告企業進行競選宣傳的人士,將禁止商業宣傳及禁止競選宣傳的期間保持一致。以及提前禁止宣傳期間的起點修改為自提交候選名單的期間屆滿日翌日。

議員關注禁止宣傳期

就提前及劃一禁止宣傳期間,議員高天賜提出,在整個選舉過程中,有部份候選人及選民的意識較薄弱,政府未來如何加強宣傳,避免候選人構成非法宣傳行為。張永春回應中指,過去兩屆的立法會選舉中,禁止宣傳期期間作選舉宣傳是每屆選舉最常見的違規行為,以各組別間之間的投訴所佔比例較多。他又指,也與對偷步宣傳的宣傳時間、類型未有明確了解及認識有關,故此,有需要做好法律宣傳,另一情況為「打擦邊球」,未來會透過選管會作出明確指引,以及配合選舉工作,做好相關的法律宣傳及執法,令大家有法可依。並相信,選管會的經驗,會對違規行為作出判斷,呼籲市民無須擔心,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下進行競選宣傳。

法案獲全體大會全票通過,有20多名議員在表決聲明中表態支持是次修法,普遍意見認為可以更好落實「愛國者治澳」和「一國兩制」恆穩致遠,維護國家安全和澳門特區穩定發展,也有助立法會選舉更公平、公正、廉潔,更有秩序。有議員提出,希望政府盡早就法案中的修改部份,尤其是「選民不可重複提名」部份作好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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