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或酒樓打麻將若沒抽水分紅不屬違法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繼續分析及討論《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案,法案明確未依法獲批准而以牟利目的經營麻將賭博者,處最高1年或科最高240日罰金,不少居民都關注若在家中或酒樓打麻將,會否觸犯法律?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非法賭博涉及以牟利為目的,在酒樓或家中打麻將,若無涉及抽水或分紅,並非以牟利為目的,不涉及非法賭博。
為統一及協調法律的規範,法案梳理涉及互相博彩相關犯罪的第9/96/M號法律《與動物競跑有關的刑事不法行為》。陳澤武表示,法案第五條「非法經營互相博彩」,其中互相博彩定義是以動物競賽成績來博彩,除了未依法獲得批准而經營或主持互相博彩者,會被處1年至8年徒刑外,政府在法案中新增了以任何形式協助或參與經營上述活動者,也會被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360日罰金。
陳澤武又指,非法賭博涉及以牟利為目的,而未獲法律批准,經營、促進及組織線上幸運博彩或互相博彩,最高刑罰可被判處 8年徒刑。為進一步打擊非法經營線上博彩的犯罪活動,政府在法案中明確增加了禁止經營、促進及組織線上幸運博彩及互相博彩,而不論所涉及的電腦系統、裝置及設備是否設於澳門,處1年至8年徒刑的條文。有意見關注線上博彩刊登相關廣告的責任問題,陳澤武稱,未獲法律批准作出經營的博彩,均涉及違法,法案亦有規範處理。
現行第8/96/M號法律《不法賭博》法律有對「為博彩的高利貸」行為作出規範,《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案則把相關行為改為「為博彩的非法借貸」,明確凡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向他人提供賭博款項或其他資源者,包括籌碼,可能被處1至5年徒刑,並設加重條款,如向借貸者索取身份證作為擔保,則會構成加重犯罪,行為人會被處2年至8年徒刑。
至於博彩犯罪,例如借貸或脅迫他人賭博,法案提出,例如強迫他人賭博等,可被判處 2年至 8年徒刑。陳澤武表示,委員關注法案提到若在娛樂場所作的消費借貸,都會被推定是為博彩提供的行為,委員希望政府解釋相關條文的立法原意;以及脅迫他人賭博或強迫他人給予賭博資源,會被處2年至8年徒刑,當中的「強迫他人給予賭博資源」是否行為人威脅他人取得賭資賭博?委員希望當局解釋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