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立法會選舉法獲一般性通過 張司:倘規則不明確易出現「打茅波」
立法會昨一般性通過「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法案,期間議員關注選舉公平公正,又憂設太多關卡和規限,令居民覺得選舉很複雜和擔心違法、「踩線」,進而影響居民參與意欲,冀政府提高選舉氣氛等。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強調,是次修法的其中一個方向是希望更多居民參與選舉工作,選舉是競爭性行為,需要不斷完善相關規定,倘規則不明確,要求不清晰,一定會出現很多違規、違法、「打茅波」行為,亦難確保公平公正選舉。
立法會昨舉行全體大會,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引介法案時表示,為進一步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上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完善和優化立法會選舉的管理流程,特區政府於2023年6月15日至7月29日就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開展為期45日的公開諮詢,其後於11月1日公布諮詢總結報告。特區政府在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並充分考慮本澳的實際情況後,制定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法案。
將資格審查標準法定化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一、設置確保資格審查程序順暢運作的機制。1.將資格審查的標準法定化,訂明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委」)負責審查立法會議員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就不符合條件者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2.對於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國安委的審查意見書作出的決定,不得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或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訴;3法案建議立法會議員候選人在被提名當年或之前的五個曆年內曾被依法判斷為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其提名將不被接納。
公然煽動不投票投空白票等屬刑事
二、加強遏止違規行為及優化選舉流程:1.明確每名選民只可簽名組成一個提名委員會,而且當出現重複簽名組成多個提名委員會時,其簽名均屬無效。2.訂明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行為,將構成刑事犯罪。3.完善違規公布民意調查結果的罰則,將處罰對象由現時僅限於社會傳播、廣告或民意測驗機構或企業,擴展至任何個人及實體。4.完善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進行宣傳的罰則,將處罰對象擴展至委託社會傳播或廣告企業進行競選宣傳的人士,並將禁止商業宣傳及禁止競選宣傳的期間保持一致。5.將禁止宣傳期間的起點提前,禁止宣傳期的起點修改為自提交候選名單的期間屆滿日翌日。6.取消投票時須使用投票權證明書的規定,將法人選民提交投票人名單及後續程序的期間提前。
議員憂設太多關卡影響居民參與意欲
議員李靜儀關注未來如何體現修改法目的,令選舉公平公正。她反映,今次修法訂明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行為,將構成刑事犯罪,政府曾多次強調針對的是公然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而不是針對個人投票意向,希在細則性審議性清晰相關界定。她亦指過去一些選舉指引的執行不清晰,令大家會擔心不小心做了一些違規行為的情況,例如一些日常的社團服務,會否被指偷步宣傳?制訂法律和制度的目的,是鼓勵居民參與選舉,而非透過制度處處設很多的關卡,令大家覺得選舉很複雜,因擔心違規,不如不參與等。
她又舉例,選舉指引要求在禁止宣傳期,選團需要下架所有曾經發布過的涉及參選人的資訊,「我哋日常宣傳,上載咁多資訊上網,在某個傳媒會發布,在某個平台又會發布,咁我哋點在冷靜期完全法屏蔽和下架呢啲所有嘢呢?」她質疑有關指引是否有必要?
李靜儀提到,選舉期間有出現候選人或選團被誹謗、抹黑的情況,屬破壞選舉秩序,但現行法律需要受害人自己提訴,程序需時,希未來選管會有機制處理。
議員羅彩燕亦稱,收到有市民反映,一些選舉規定較嚴格,「嚇窒」居民,「怕踩線踩界」而索性不投票,政府有責任推高選舉氛圍,令居民積極投票,而非讓居民「覺得踩鋼線好驚」。
政府會多渠道呼籲居民參與選舉投票
張永春回應表示,是次修法的其中一個方向是希望更多居民參與選舉工作,不會因法律規定及指引要求而「驚犯法、惹官非」,進而令居民不去投票,選團不參選,政府會透過各種渠道呼籲居民參與選舉及投票。
張永春指出,由於選舉是競爭性行為,需要不斷完善相關規定,規則不明確,要求不清晰的話,一定會出現很多違規、違法、「打茅波」行為。他以往擔任過廉政專員,亦看到近幾屆選舉的行為,如選團存在對法律不了解、對指引理解不透徹而違規,亦不可否認存在有心或無意的偷步、踩鋼線行為,若法律不作明確規定,選管會不作明確要求,如何確保公平公正選舉?
他認為選團必須清楚遊戲規則,是次修法已作完善,如大家爭議的宣傳期問題,在修法諮詢期時,當局提出候選人一旦交報名表便禁止宣傳,但聽取意見後,認為做法會令各選團起點不一,故最後文本建議報名期結束後統一禁止宣傳,既公平也清晰。
選團被抹黑攻擊選管會必即介入制止
至於選舉期間的抹黑或惡意攻擊行為,選舉時間短,但透過司法渠道起訴的時間長,議員冀有機制保障被抹黑的人士。張永春直言,誹謗、侮辱等都是構成刑事違法行為,不論是調查或起訴的門檻都高,不能簡單的「你話有就有」,要由警方調查,並要有證據後才能交檢察院,走完司法程序後才能決定是否可起訴,最後又要經法院判斷,「司法程序行完選舉都選完」,實難以即時快速決定是否違法。
張永春又提到,雖然在修法諮詢期間有聽到相關意見,但是次修法未有引入有關規定,因為有選舉的地方,基本就存在相關行為,選團唯有及時澄清,行使自身法律權利。但若選團與選團之間存在抹黑及攻擊行為,選管會必定即時介入制止。
是次修法無意修改捐獻金額
議員林宇滔則關注選舉公平性和資源問題,他表示,選舉核心應是如何拉近選舉公平性,包括處理小額捐款,他形容現時規範很細,「捐1蚊都要捐款人姓名和身份證明文件,甚至捐1,000元要留聯絡方式」。他質疑有關規定在現今社會是否可行?他又指立法會選舉經費上限,與鄰近地區相比,差距非常大,體現不到選團之間有較公平的競爭,冀政府交代今次修法有否考慮和方向?
對於選舉的捐獻,張永春指,在修法諮詢期間已聽取到社會意見,目前法律亦有明確規定,凡超過1,000元的捐獻就需向選管會登記,最主要是避免透過來歷不明的捐獻影響選舉公平性,故是次修法無意修改相關金額。至於選舉經費,每次都會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其多與少都會參考之前幾屆選舉的情況,因應實際加以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