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一般性通過修改《電子政務》法

張永春

立法會昨一般性通過《修改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及相關法規》,擴展公務通訊、文件及電子證明的適用範圍,使到公共部門與司法機關及公共資本企業之間實現公文往來「無紙化」。此外,亦讓司法機關可向公共部門或當事人以電子方式發出證明書。

立法會昨邀請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列席會議,討論《修改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及相關法規》法案,法案最終獲大會一般性通過。

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於2020年9月27日生效至今已經3年,張永春表示,經過3年實踐,特區政府認為上述法律及其他相關法規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相關修改主要包括擴展公務通訊、文件及電子證明的適用範圍,使到公共部門與司法機關及公共資本企業之間實現公文往來「無紙化」。亦讓司法機關可向公共部門或當事人以電子方式發出證明書,法案亦建議只要電子文件符合法案規定的技術條件,便視為已遵守所有法定格式要求。

另外, 現行不少單行法例規定部門在進行告示通知時,須將告示張貼於公共部門,相對在部門張貼紙本告示,部門網站更容易讓市民瀏覽,所以法案建議如公共部門將告示刊登於部門的網站內,便視為已遵守張貼告示於公共部門的法定要求。如公共服務涉及私人實體提供文件,法例一般會要求當事人遞交紙本原件,有關規定對實現全流程電子化造成一定障礙,所以法案建議在市民的同意下,公共部門可透過私人實體提供的聯網系統直接查閱相關資料,免除市民遞交。為了進一步普及電子通知的使用率,法案建議優化電子通知制度,在當事人同意下,當收件人查閱電子地址的郵件時,有關通知視作完成;即使收件人未查閱相關郵件,一般情況下郵件在發送後第三日亦視作完成相關通知。法案還建議簡化電子證明文件的課稅標準,改為徵收定額的印花稅。為進一步推進訴訟流程電子化,法案建議司法機關亦可透過電子方式將訴訟文件複本送交當事人。

公文往來實現「無紙化」

議員對於《電子政務》法下,公共部門與司法機關及公共資本企業之間實現公文往來「無紙化」表示認同,亦關注到如何加強公共部門與司法機關、其他司法人員之間的往來溝通。其中,議員李良汪提出,層層上呈的文件可否推行電子化?他還建議,政府在推行電子化的過程中需要推動未習慣使用的群體使用電子化服務,不希望有部分群體被遺棄。議員林宇滔、高天賜問到,電子政務的規劃藍圖,目前達到多少成的電子化程度?另議員葉兆佳提出,未來可否進一步擴展電子登報的效力至民間事宜?

張永春表示, 2020年制定《電子政務》法時對公共部門服務、資料互聯互通未夠透徹,思維相對保守,經過近幾年的運行,實務落實得比預期快。他又指,是次修法差不多是「全包宴」,繼今年7月內部試行無紙化公函後,9月進一步解決傳遞機密文件電子化,至今已有90萬份公函無紙化,下一步會向審批、跟進等後續處理程序、批示、處理均電子化上推進,待具條件時會全面公開。他又指,電子化服務是現有以外的多一重選擇,不是強制性,一戶通已開發了長者版本和無障礙版本,下一階段會與長者、特殊團體溝通,鼓勵相應群體使用電子化服務。立法工作會與時俱進,總結分析,向不同公共部分了解在操作上的情況和優化建議,疏理法案,適當時再提出修法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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