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細則性審議「金融法」

政府代表列席會議與二常會進行討論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與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金管局及財政局代表等,就細則性審議《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法案》進行討論。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有限制業務銀行辦理信用機構可在本澳經營的16項金融業務按業務時,需要按其選擇提供的業務向行政長官作出申請及獲批准方可經營,註冊資本為澳門幣1億元。

陳澤武表示,委員會經數次內容會議後,昨首次與政府代表就送交的新文本進行討論。新文本中,清晰了有限制業務銀行註冊資本不可少於 1億元;而有限制業務銀行除了接受公共存款或其他償還款項外,提供信用機構可在本澳經營的 16項金融業務前,需要按其選擇提供的有關業務向行政長官作出申請及獲批准方可經營。

陳澤武指,由於新文本有多項調整,包括外地信用機構需在澳門開設或關閉非營業場所時需要通知政府、清晰高級管理人員、非營業場所定義等,希望該法案能趕及於今會期內完成討論,但最終仍需視乎討論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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