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二常會續審「公共資本企業法」 新文本明晰政府出資設公企三原則

法律生效後,未來政府不會再向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發放營運津貼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案,政府聽取委員會意見,在法案新文本中,對向全資企業、公共資本控股企業發放營運津貼、政府出資成立公共資本企業、轉讓等,加入原則性考慮因素條文;其中政府出資設立公共資本企業須是為配合特區政府的施政目標和政策、促進澳門特區的社會、經濟和產業發展等三則。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繼續討論政府提交的新工作文本,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主任陳海帆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會後委員會主席李靜儀表示,會上主要與政府討論新文本的三部分內容,分別是營運津貼發放、成立公司出資和轉讓制度,以及公企營運當中,涉及重大營運事項的處理問題。

李靜儀(右)會後介紹會議情況

營運津貼發放須考慮三種情況

《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案中設有營運津貼發放條文中,現時政府對全資企業、公共資本控股企業都會提供維持正常經營、運作所需的津貼,李靜儀表示,政府聽取委員會意見,在法案新文本中提到,在對全資企業、公共資本控股企業提供營連津貼時,須考慮三種情況,一是公共資本企業所營運的性質、年度計劃和年度預算的合理性;二是是否已透過專營合同或公共批給合同取得了同類型的津貼;三是上一年度的營運結果、財務狀況、累積的盈餘或虧損,新增上述條款以清晰政府在發放營運津貼時是否合理。

會上委員會關注現行有多少企業獲政府發放營運津貼,李靜儀引述政府回應指,現行有6家企業,包括輕軌公司、TDM、科學館、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樂團公司、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均有收取政府營運津貼,其中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為行政公職法人性質企業,法案不包括該類企業,因此法律生效後,未來政府不會再向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發放營運津貼。

三原則決定建立公共資本企業

政府亦對公共資本企業出資和轉讓制度作出調整,委員會關注政府是如何決定出資建立一間公共資本企業,為此,政府在新工作文本中新增三原則,一是為配合特區政府的施政目標和政策、二是推動特區與內地、其他國家和地區之間的工作,三是促進澳門特區的社會、經濟和產業發展,政府出資設立或參與公共資本企業。

李靜儀表示,新文本提到,為保障政府出資的安全性,政府在設立、參與公共資本企業或附屬企業時,要避免承擔無限責任,包括避免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補充或連帶責任;禁止公共出資人、公共資本全資企業、控股企業作出成為無限公司的股東等。政府出讓公共資本企業時要有合理的對價,而為釐定合理對價,法案建議需考慮相關公共資本企業的資產價值、營運和財務狀況,並要考慮轉讓對公共出資人利益的影響。

新文本訂定8類項目屬重大營運事項

會上雙方亦討論到公共資本企業的經營和運作,委員會關注政府在相關企業擔當的角色、有何制度規範有關公共資本企業的資源投放,政府解釋指,涉及重大營運事項,例如涉及重大的融資、投資、採購項目,涉及增資、減資、利潤分配,或重大資產的取得、出售,設立附屬企業,上述事項的決策、執行、管理和職權分配制度都須訂定具體的規則,每個重大事項,都需要進行規劃、論證,同時要制定審議和決策的程序,新文本訂定了8類項目屬重大營運事項,並列明須進行具體程序和遵守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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