啓動滲漏水仲裁須先透過協商解決 政府考慮豁免調解費用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繼續分析及討論《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案,就新工作文本與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及政府代表展開討論。該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新工作文本中提出整個仲裁制度的啟動需優先透過協商方式解決,為鼓勵雙方透過協商、調解解決滲漏水個案,政府稱會考慮對調解中的費用作出豁免。
倡優先透過協商方式解決
李靜儀表示,按過往滲漏水案件中,大部份個案透過雙方(滲漏源頭及受影響方)協商解決,新工作文本中提出整個仲裁制度的啟動需優先透過協商方式解決,若雙方未能協商解決而進入仲裁調解,受影響方需持有合格的專業檢測報告,以及透過新工作文本中新增的「告知」程序,以在樓宇、分層單位入口處張貼有關通知,通知無法找到的懷疑滲漏源頭當事人。
李靜儀續指,若進入仲裁調解前雙方已就維修或解決方案達成共識,需於指定期間內向仲裁庭提出書面通知,餘下未達成共識的部分則由仲裁庭繼續進行調解,最後裁決內,需要清晰列明同意入屋、維修工程自願履行期、施工方等內容。仲裁裁決的執行效力等同初級法院的裁定,不滿裁決方可向中級法院提上訴。有議員提出,希望政府透過未來鼓勵措施推動雙方參與仲裁調解,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會上回應指,政府稱會考慮對調解中的費用作出豁免,仲裁費用亦會稍後作出公佈。
李靜儀又表示,政府代表會上表示,已與仲裁機構、檢測機構等就法案的內容作溝通,期望法案通過後可以盡快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