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162項罪成 周焯華判囚18年 賠償政府及六博企合共逾86億

周焯華在宣判後乘囚車離開法院
初級法院昨日宣判太陽城集團創辦人周焯華涉不法賭博案多項罪名成立,競合後判刑18年,民事賠償方面,並裁定周焯華等被告向政府支付65億2千多萬港元,以及支付六大博企業合共逾21億港元。辯方律師可於20天內上訴,辯方律師向傳媒表示,不同意有關判決,認為案件缺乏證據,建議當時人上訴。至於案中其餘20名被告,當中有12人罪成,除個別被告被准予暫緩2年執行外,其餘均判處9至15年不等實際徒刑。

初級法院認定案中大部分控訴事實,裁定周焯華多項罪名成立,包括: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97/M號法律(經第2/2006號法律所修改)第1條第1款h項、第2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12年的徒刑;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百零三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每項判處1年6個月的徒刑;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五十四項「詐騙罪」(相當巨額),每項判處5年的徒刑;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未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第21條及第2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三項「詐騙罪」(相當巨額),每項判處3年的徒刑;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判處2年6個月的徒刑。各罪並罰,合共判處18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民事賠償方面,案中「賭底面」的犯罪行為對特區政府以及六大博企所作出的財產損害賠償,合議庭依職權裁定第一嫌犯周焯華、第四嫌犯馬天倫、第五嫌犯張志堅、第六嫌犯周振熙、第七嫌犯盧石峰、第八嫌犯王柏齡、第十一嫌犯梁樹榮以連帶方式:向特區政府支付65億2千多萬港元;向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共3億4千9百多萬港元、向向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共7億7千多萬港元、向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共2億9千多萬港元、向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共5億5千多萬港元、向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共1億7千8百多萬港元。
法庭裁定周焯華與張志堅合作從事賭底面
周焯華原被控289項罪名,合議庭主席盧映霞於宣判時表示,因賭底面被控229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當中126項因刑事追訴時效中斷前已屆滿而消滅。盧映霞指,229個不法賭博地點,是從太陽城搜獲的登記資料得出,是賭底面公司人員輸入,部分地點已沒有經營因而警方無法調查,但法院認為應以不法賭博的次數來認定,但因控書未有逐一描述,故按地點來考慮罪數,已對有關嫌犯作有更有利的處理。
賭底面方面,盧映霞表示,太陽城教學文件將「賭底面」稱作「營運」,賭底面是普通用詞,如教學文件是豐富員工知識,為何要如此隱晦?而太陽城多名會計兼任第五被告張志堅賭底面公司的會計,須經上司同意。從周焯華秘書發給張志堅傾談賭底面數對話,以及太陽城部門電話載有「營運」資料,由此可見周焯華與張志堅合作從事賭底面活動。
黑社會罪方面,賭底面等不法賭博活動並非周焯華一人可完成,須各部門各司其職以達到謀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初院認為凡在較長時間內齊心協力,以穩定實施某犯罪為目的,即使未形成組織或事先協定,也屬黑社會,本案太陽城集團由周焯華領導及指揮下,長期從事不法活動並獲不法利益,足以認定周焯華創立及領導有關犯罪集團。
經營電投及網投不法賭博方面,雖然太陽城在菲律賓有賭牌及賭場,但盧映霞稱,周焯華指示員工在澳門推廣及經營境外賭博,並提供渠道讓澳門賭客進行相關賭博,且沒有獲當局許可,「正如在澳門出售六合彩亦屬違法」。
加重「清洗黑錢罪」不成立,盧映霞指,證實周焯華等被告透過迂迴方式移轉不法利益,鑒於這項控罪源於電投、網投及賭底面活動,刑罰上限均不超過三年,因而不足以入罪。
一審13人罪成獲刑
案中包括周焯華在內共有21名被告,昨日宣判,除周焯華外,還有12名被告被裁定多項罪名成立,當中第四嫌犯馬天倫、第五嫌犯張志堅、第六嫌犯周振熙、第八嫌犯王柏齡被判刑15年,第七嫌犯盧石峰被判刑14年,第二被告司徒志豪、第三被告張一平、被判刑10年,第十一嫌犯梁樹榮被判刑9年,第十嫌犯何靜儀、第十二嫌犯呂文傑、第十三嫌犯歐宏東判處7個月的徒刑,准予暫緩2年執行,第二十嫌犯黨永剛合共判處5個月徒刑的單一刑罰,准予暫緩2年執行。
據悉,周焯華被指以太陽城集團及貴賓會名義,與其餘20名嫌犯經營不法的「賭底面」生意,還涉於菲律賓、越南等地開設賭博網絡平台。2013年3月至2021年3月,不法集團在六博企娛樂場經營賭底面的總轉碼數8,237.74億港元,至少賺取215.21億港元的不正當利益,導致特區損失82.6億港元的博彩稅收。
周焯華於2021年11月27日被司警帶走調查,其後分別辭任太陽城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及執行董事的職務,和凱升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及非執行董事的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