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改國安法抵觸《基本法》? 保安司:是切實履行《基本法》23條
政府公佈的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諮詢文本,當中對《基本法》23條多種犯罪行為表述作出修改,被質疑是抵觸《基本法》,以及對「國安法」法律位階在疑等。保安司重申,當局是完全按照《基本法》規定進行修法,完全符合《基本法》23條規定,更是切實履行《基本法》所規定的憲制責任。《基本法》23條是憲制性條文,其具體落實須由下位法作出規範,而且《基本法》23條所規定的7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並不代表著刑法上只能夠規定7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
政府昨就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舉行運輸工務界別專場公開諮詢會,有逾200人出席。公開諮詢會由保安司司長黃少澤主持,以及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玉英、司法警察局局長薛仲明、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曾翔及張國華等政府代表,就與會人士表達的意見及提出的問題作交流。
會上只有一名法律人士和工程界人士作出提問,為免「冷場」,黃少澤「自動波」再提到近日社會有疑問,指今次修改「國安法」的表述方式與《基本法》23條表述不同,但沒有違反《基本法》,當局是完全按照《基本法》規定進行修法。他又指:「個別人有疑問,但大部分人都覺得無問題。係完全符合基本法23條規定嘅!」
《基本法》23條屬憲制性規範
《基本法》第23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而政府今次修改「國安法」,則將犯罪主體擴展至所有「組織或團體」;並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修訂為顛覆國家政權;「國家機密」改為「國家秘密」,並增加試圖推翻等罪,涵蓋其他非暴力非法手段作出的顛覆行為等。
對於有指今次修改「國安法」,則將犯罪主體擴展至所有「組織或團體」、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改為「顛覆國家政權」罪是超出《基本法》23條範圍,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張國華表示,《基本法》23條是憲制性條文,它不是刑事法律,《基本法》23條概括性規定了7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但條文中沒有直接表述相關犯罪行為,其具體落實由下位法,即由各個部門法,包括刑事法,以及其他性質的法律作出規範,例如行政程序法作規定。
懲處危害國安是由特區自行立法
他續稱,《基本法》23條所規定的7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並不代表著刑法上只能夠規定7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也不代表這些行為就一定必須以犯罪形式才能出現。
張國華指出,如何定性和懲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應由澳門特區自行立法規定。現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是一部單行特別刑法,它是緊扣著《基本法》23條所指的7種行為去訂立罪名的。而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它並不僅只限於上述7種行為,隨著時代的發展變化,有關的罪名和罪狀是有必要與時俱進的加以修法完善的。
他重申,今次修法是遵守了4項原則,第一是遵守《憲法》和《基本法》,其次是堅持問題導向、第三尊重澳門既有的傳統、第四要保障基本人權。這些原則的遵循亦是要體現《基本法》第23條,不僅沒有所謂的抵觸《基本法》或者是超出《基本法》,而是特區在中央的關心和支持下,切實履行《基本法》所規定的憲制責任。
修改國家機密表述為與內地香港一致
對於有與會的律師希望完善現行國安法的第五條竊取國家機密條文的表述,黃少澤表示,修改「維護國安法」建議將現行國安法的「國家機密」表述,一律改為「國家秘密」,並將該罪名修訂為「侵犯國家秘密」,有關表述方式與國家及「港區國安法」字眼統一。
有與會建築師憂慮,若在舉辦全球性的建築藝術展覽時,是否需要增設相關條款以免發生不必要誤會?黃少澤重申罪刑法定原則,若是無意侵害國家安全一般是不會被處罰,但若有人因職務有義務保管好國家秘密卻因疏忽大意無保管好,這則有可能涉及過失犯罪。
黃少澤表示,今次修訂國安法的方向一切都是圍繞國家安全,若與國家安全無關如文化藝術,這是作品完全自由發揮。但若相關作品是想通過文化潛移默化改變人的思維,改變人對民族的認同和貶低民族的精神支柱,又或相關作品損害了國家的標誌如國旗、國徽等,而不是表達作品的文化理念,這是有規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