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小組討論危險品監管法案新文本 重大危險品用戶需制定預防安全報告

陳澤武(左)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26)日假立法會大樓地下全體會議室舉行分析及討論《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法案會議,消防局及相關政府代表同步以視像方式列席會議。該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法案要求重大危險品用戶需要遵守特定義務,經營方需要制定一份預防嚴重意外事件政策,並且每年向政府監管實體即消防局提交安全報告,包含管理制度、內部應急計劃,另外需要有常居在澳門的具備專業、有經驗的安全負責人,以便政府可隨時聯繫。

陳澤武會後表示,委員會向政府提交法案中的107條問題,包括立法原意,立法意圖、適用範圍,與各條文適用配合等,獲政府代表詳盡回應,委員會滿意政府解釋。

陳澤武指,委員會主要就重大危險品用戶的特定義務作出討論,政府代表指,由經營規模大、危險品數量多,有可能成為恐佈份子襲擊的目標,所以有相關場所,例如油庫、石油氣儲存地方,飛機油庫等具有特別義務,相關經營實體最高負責人,需要制定一份預防嚴重意外事件政策,並且每年制定一份預防安全報告及向政府監管實體,即消防局提交,包含管理制度、內部應急計劃。同時,需要有具備專業、有經驗的安全負責人,其常居地需要在澳,能夠隨時聯絡到之餘,政府認為若不合適可以不予委任或中途要求退任,其替代人同樣要獲政府認可。他續指,政府指,相關人士的資格未來會透過指引或行政法規規範,亦可能需要人格審查,但沒有相應學歷要求。政府代表會上又指,目前與有關經營實體都有建立了相應的機制,溝通良好,未來立法後要「跟足」。

另外,法案中兼顧嚴重事故,陳澤武引述政府解釋指,雖然有些危險品很長時間才會發現,例如致癌物質,目前採用附件一中:即時有很大危險性以及國際分類等作規竹範,委員會接受此解釋。對特別排除不適用部份,委員會認為由相應的法律規管,例如食品/酒精/飲品產品由《食品安全法》規範,認同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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