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續審通訊截取法案 72小時內資料未宣告有效需銷毁

李靜儀(右)及宋碧琪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討論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李靜儀表示,經前期技術會議後,政府提交新文本作出數方面修改,其中違反保密義務分為曾參與截取通訊程序以及依法查閱截取通訊的嫌犯或輔助兩類人士;在72小時限時內未經有權限的司法當局宣告有效的通訊記錄,則需要燒毁有關資料等。

一常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李靜儀表示,審議過程中有委員對於部分條文存有意見,政府亦向委員解釋及接納意見。她舉例稱,法案允許倘涉及嚴重罪行,緊急情況下警方可先要求供應商先提供記錄,再向司法當局提出確認宣告有效。有意見指出,取得資訊後有權限的司法當局無確認有效,應如何處理?有關考量政府已接納,新文本明晰指出,若警方72小時內未能司法當局獲追認,則需銷毁有關資料。

李靜儀表示,政府在新工作文本接納部分意見,舉例如屬緊急情況下,警方可先要求供應商提供通訊記錄,並向司法當局追認相關資料的有效性。新文本建議電信營運者及網絡服務提供者有義務保存紀錄,及依照法定程序向警方提供紀錄及合作義務,並至少保存一年;未經有權限的司法當局宣告有效的通訊記錄,則需要燒毁有關資料;違反保密義務分為曾參與截取通訊程序以及依法查閱截取通訊的嫌犯或輔助兩類人士,前者可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後者則可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罰金。同時,法案中行文、字眼等亦進行修改及調整。

李靜儀又介紹其他接納的意見,包括參與通訊截取的人員、嫌犯及輔助人倘違反保密義務,將設不同的刑罰。另外,基於適度性刑罰原則,把違反提供通訊資料的處罰,由原本的刑事處罰,改為行政違法。

此外,李靜儀表示,委員會基本完成新文本的討論,對於法案的政策基本同意,顧問團尚需完善法案的條文及文字,待完成技術文本後,便可開始撰寫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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