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博彩法」建議賭收撥款比例不變 博企重大財務決定前須通知特首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就新《博彩法》舉行第10次會議,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等相關政府代表列席會議。會議上花費不少時間討論第二十二條「承批公司的義務」,尤其是未有更改的博彩毛收入撥款問題。同時,法案又建議承批公司作出超過批給合同規定金額的重大財務決定前,必須通知行政長官。此外,政府重申未來中介業務將以一部業務法法律形式送呈立法會審議。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見傳媒作會後總結。陳澤武介紹,法案第二十二條「承諾比公司的義務」,當中沿用現行「博彩法」規定,每年撥出不超過其博彩經營毛收入2%的款項,予一個以促進、發展或研究文化、社會、經濟、教育、科學、學術及慈善活動為宗旨的公共基金會;及每年撥出不超過其博彩經營毛收入3%的款項,用以發展城市建設、推廣旅遊及提供社會保障。他指,不少議員在會上指出有關條文已20年未改,問及能否提高撥出百分比到社保基金?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回應指,由於博彩稅、溢價金及特別稅項等已達到40%,較鄰近地區及世界各地高,故不作修改,又稱過往亦已多次撥款到社保基金,強調可視乎情況撥款,如有需要未來可與社文司方面作出討論。
法案又建議承批公司作出超過批給合同規定金額的重大財務決定前必須通知行政長官,委員關注如何釐定重大財務決定。陳澤武引述政府表示,各批給合同中有寫得很清楚,因應不同的承批公司會有不同要求,若超過一定金額的財務決定必須通知行政長官。委員關注可否在法律中訂定金額,陳澤武引述當局解釋,因不同承批公司的規模不同,因此不能在法律中劃一規定金額;又指若承批公司沒有向政府作出通知,可被罰200至500萬元罰金,如情況嚴重可取消批給。
陳澤武又表示,法案在第二十二-D條第二款訂明,「流通籌碼的數量須取得經財司司長的許可,並可訂定流通數量的上限」;而第三款則要求「承批公司必須保證以現金或信用憑證兌現已流通籌碼」,陳澤武引述政府解釋,承批公司在持續審查的資產中是要有足夠財力或現金能兌現所有已流通籌碼,若出現不能兌現的風險,政府可向承批公司按特定比例收取現金。
此外,法案第二十三條「從事博彩中介業務」中,陳澤武稱委員亦提出不少意見,其後引述政府重申,中介業務日後會以一部業務法法律形式送呈立法會審議,而法案的第二十三條只是一個大框架,並強調每個博彩中介僅可向一間承批公司從業博彩業務,且只能收佣金,不能收取其他獎金或分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