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截取須法官批准 及作出範圍的規範

李靜儀(右)總結會議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24)日邀請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分析及討論《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會議。法案中,除保留了原有適用情況,還新增了恐怖主意、清洗黑鈛、危害國家安全等,共12類犯罪類別容許向法官申請對有關人士進行通訊截取;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總結會議時表示,相關申請必需符合:必要性,合法性,最後手段原則。她又指,法案目標包括保障、前提要件,通訊截取行動程序必需得到事前批准,也有中間監督和違法處罰,保障市民通訊權利上的保護。

清晰適用對象

政府代表昨(24)日首度列席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會議。李靜儀會後引述,該法案僅適用於以電訊方式發送,接收圖像、文字及聲音等其他訊息行為,包括通話及通訊軟件,不適於用現場面談,電訊商需要保存通訊紀錄,但不包括通訊內容,涉及外地網絡提供者時,將透過司法渠道執行,以清晰適用對象,以及訂定前提要件。

刑偵的通訊截取需要先經過法官批准及作出範圍的規範

法案中,除保留了原有適用情況,還新增了恐怖主意、清洗黑鈛、危害國家安全等,共12類犯罪類別容許向法官申請對有關人士進行通訊截取,包括相應範圍,亦必須及符合:重罪性、必要性,合法性,最後手段原因;李靜儀引述,委員會關注新增適用犯罪類別的原因,政府代表解釋,有組織犯罪、清洗黑錢、販賣人口、危害國家安全等屬重罪原則,而電腦犯罪,電訊方式恐嚇罪、侵犯住所罪等涉及隱蔽性及取證困難,賄賂罪則危害性強,與有組織犯罪,清洗黑錢等上游犯罪有關,故此加大了適用範圍,引入相關犯罪類別。

她強調,在實務上,上述犯罪的通訊截取是於有必要時才可向法官提請批示, 如有違反或超出法案中的要件,包括未經法官批准的通訊截取,法案中有罰則,涉及不合法方式的通訊截取是不容許的,所產生的證據未必可引用,她重申,即使認為有必要作出通訊截取,都需要先經過法官批准及作出範圍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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