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商業航空客運改為發牌 政府倡牌照有效期縮至20年

政府建議縮短航空客運業務牌照年期至最長20年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就《民航活動法》法案最新工作文本與政府代表開會,政府新文本建議把航空客運業務牌照的有效期為由原來最長的25年,修縮短20年;為配合航空市場逐步開放,未來商業航空客運業務將由以往的專營批給改為牌照制度,牌照數目由行政長官訂定,倘因顯著公共利益,經說明理由後,行政長官可免除公開競投,採直接磋商方式批出牌照。

為落實逐步開放民航市場的政策,特區政府擬透過發出牌照的方式批准設立更多以澳門為基地的航空公司。為配合新的商業航空客運業務制度,特區政府重新制定《民航活動法》法律草案。法案適用於澳門及其管轄空域內進行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動、由本地或外地航空企業以澳門為目的地或出發地的航空器的運作、在澳門註冊的航空器,以及適用於澳門境內的機場。
事隔一年多政府終提交新文本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繼續細則性審議《民航活動》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澳門民航局局長潘華健等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指,委員會對上一次開會審議該法案是2024年3月14日,當時與政府代表就完善法案內容交換意見。事隔1年多,最近政府向委員會提交了新工作文本,新文本內容與原文本分別不大,主要對原有法案文本作行文完善,並接納了委員會的大部分意見。

原法案對「航空器」、「機場」、「商業航空運輸」、「航空作業」、「通用航空」、「航權」、「飛航人員」、「商業航空客運」、「商務航空」作出定義,新工作文本把原有9項定義,增加至12項,分別新增了「執照或同類文件」、「註冊」、「空中交通服務」3項。
行政長官可免除公開競投
法案建議,商業航空客運業務制度會由現行的批給制度轉為業務牌照制度,並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方式訂定牌照數量,而相關牌照發出,須透過公開競投程序, 為配合特區商業航空逐步開放的政策,法案原建議因顯著公共利益,行政長官可免除公開競投,以直接磋商的方式發出業務牌照。

黃顯輝指出,委員會認為行政長官應說明理由行使自由裁量權,政府聽取委員會意見後,新工作文本建議,因公共利益並經適當說明理由,行政長官可免除公開競投,以直接磋商的方式發出業務牌照。至於牌照年期則建議由原來最長25年縮短至最長20年,維持可續期。

法案設有過渡規定,未來現有航空運輸公共服務批給的承批人,即澳航,可在本法律生效之日起90日內,向政府申請本法案規定的業務牌照,申請時需遞交5年業務計劃等。
民航局組織運作由另外法規規範
法案規定,民航局負責監管、規範、管制及監察民航活動,相關人員享有公共當局的權力。關注民航局組織運作及人員制度,目前是由第10/91/M法令,即核准澳門民用航空局章程作出規範。黃顯輝表示,新工作文本建議民航局組織運作及人員制度將來由專有法規規範,當中包括民航局人員制度、招聘、甄選、薪酬、福利、社會保障、職效評核、紀律制度等。
黃顯輝表示,法案通過後,原來規範的第10/91/M法令部分條條文將被廢止,而有關民航局的組織法和運作的條文會暫時繼續生效,直至新的補充法規出台。他引述政府代表稱,法案生效後會抓緊時間草擬新的民航局組織法,但不會與法案同步生效。
至於法案生效日期,黃顯輝直言,政府未訂定法案的生效日期,他引述政府代表解釋視乎立法會審議法案的進度而定,距離今屆法立會會期完結還有3個月時間,委員會有很大信心,可以在今屆立法會會期能完成審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