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民航活動法》改革 平衡競爭與監管成關鍵

澳門特區政府近日提交《民航活動法》新工作文本,擬對商業航空客運業務制度作出重大調整,由現行的「專營批給制」改為「牌照制」。其中,牌照有效期將從25年縮短至20年,且行政長官可基於「顯著公共利益」免除公開競投,以直接磋商方式發牌。此舉旨在配合民航市場逐步開放政策,吸引更多以澳門為基地的航空公司,提升航空業競爭力。

過去,澳門航空長期壟斷本地航空市場,此次改革轉向牌照制度,理論上將有利於引入新競爭者,打破單一企業主導的局面。法案還要求現有承批人,如澳航,需在法律生效後90日內申請新牌照,並提交5年業務計劃,這或迫使既有業者加速轉型,提升服務品質。此外,新增「執照或同類文件」、「註冊」等定義,顯示政府有意強化監管框架。

然而,新制也引發了對行政裁量權擴大、市場公平性及監管透明度的質疑。法案賦予行政長官極大彈性,但「顯著公共利益」的定義模糊,可能導致透明度不足、市場公平性受損及法律不確定性等問題。例如,直接磋商缺乏公開程序,易引發利益輸送或濫權爭議;新進業者或面臨不對等競爭;行政裁量權過大可能削弱投資者信心。

國際上,香港機場管理局的牌照制度強調公開招標與獨立監管,為澳門提供了借鑒。若澳門未能建立制衡機制,恐重蹈部分東南亞國家「開放名義、實質壟斷」的覆轍。

澳門《民航活動法》的改革方向符合國際民航業開放趨勢,但成敗關鍵在於能否建立透明、制衡的執行機制。建議政府明確定義「公共利益」,設立第三方委員會審核直接磋商案件;強化監管獨立性;並定期檢視牌照制度成效,動態調整政策以平衡市場競爭與公共利益。

牛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