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領導主管通則倡不回覆審計結果會被停職

陳澤武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繼續分析及討論《修改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案,法案建議倘不回覆廉政公署的勸喻或審計署的審計結果或不向該等實體作出解釋,又或在接納或同意勸喻或審計結果後不執行相應的建議或糾正措施,會被停職121日至240日。停職期間,除了沒有工資,也不計入年資。
會後,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法案設代任制度,當官職出缺、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因出缺而擔任領導及主管官職的代任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領導及主管官職得以代任制度的方式擔任。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領導及主管官職屬臨時性質,任期為6個月,可以短期續期但不能累計超過12個月。委員會關注在委任期屆滿前,政府能否中止相關委任?政府回應指,倘若認為有關人士不適合,可以隨時中止其委任,而代任期間不會計算入定期委任期內。
法案建議取消現行制度中對領導人員的公開譴責制度,改為勸誡機制。陳澤武指出,政府解釋指是因應完善領導及主管人員的管理及問責機制,增加問責的手段,因應不同情況的嚴重性而對相關人員採取勸誡、不續期定期委任、終止定期委任、紀律處分等不同層級的問責措施,故而認為不需要公開譴責制度。勸誡屬內部管理的措施,是公務員工作評核中其中一個考慮的因素,目的是決定其是否可以繼續被定期委任,屬於觸犯一些不嚴重過錯的處理方式。
有議員認為若是終止定期委任,應公布其終止定期委任的原因,亦有議員提出,按法律規定,終止定期委任原因有10項,為顧及被終止人士的尊嚴,及擔心影響公務員士氣,反對公布終止定期委任。
會上,委員會也討論到「違紀行為和紀律程序」的條文,法案新增停職機制,對領導及主管人員的有過錯行為,以及對履行職業上的義務漠不關心的情況,尤其是下列者,科處停職處分。當中包括以下三種情況:(一) 在終止擔任領導或主管官職時,不將其管有的屬限閱或秘密的文件及倘有的副本退還所屬部門; (二) 個人行為導致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所屬部門的形象或運作造成嚴重負面的影響,又或嚴重損害擔任有關官職所需的威嚴; (三)不回覆廉政公署的勸喻或審計署的審計結果或不向該等實體作出解釋,又或在接納或同意勸喻或審計結果後不執行相應的建議或糾正措施。如屬第(一)項所指的情況,科處停職10日至120的處分,其他情況則科處停職121日至240日的處分。停職期間,除了沒有工資,要扣減公職金,停職期間也不計入年資。
會上,立法會法律顧問關注到,法案列明不回覆廉政公署的勸喻或審計署的審計結果或不向該等實體作出解釋,又或在接納或同意勸喻或審計結果後不執行相應的建議或糾正措施。但現時審計署衡工量值式報告只會遞交行政長官,而非提交公共部門,送交行政長官前,審計署會先交由公共部門發表意見,理論上法律沒有定明公務員有法律義務就審計署報告作出回應和執行其建議,僅行政長官會就報告作出指示時,公共部門才有相關義務,政府亦知悉上述問題,表示會優化相關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