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非法賭博法」法案加重刑罰

陳澤武(右)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案。法案中對非法經營、協助或參與經營、投注者及其他在場人士的罰則均有提高,當中非法經營幸運博彩或負責主持幸運博彩者,最高可科處1至8年徒刑,取消過往可以罰金取代的科處方式。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於會後表示,二常會昨完成該法案中首四條條文的討論,委員會對非法經營幸運博彩的範圍作出討論時,有委員提出非法經營幸運博彩的範圍只規範合法批給的幸運博彩或是包括《民法典》內的其他博彩活動,即居民日常生活中麻雀耍樂是否也屬非法博彩?
同時,法案中對非法經營、協助或參與經營、投注者及其他在場人士的罰則均有提高。未依法獲批而非法經營幸運博彩或負責主持幸運博彩者,最高可科處1至8年徒刑,取消過往可以罰金取代的科處方式;協助或參與經營者上述活動者,最高科處3年徒刑或科處360日罰金;進行博彩者最高可科處6個月徒刑或180日罰金;在場其他出現者,最高可科處最高90日罰金。陳澤武認為,有關調整是希望杜絕「賭底面」的情況。此外,法案中的第7條條文對非法經營線上幸運博彩或互相博彩亦有作出相應處罰。
會上有傳媒關注到,法案中對互相博彩(如賽狗、賽馬)作出規範。陳澤武指顧問有質疑現已沒有賽狗賽馬,為何還要作出規管,他認為不排除未來可以以合法方式,在本澳經營收取外地的賽狗、賽馬等的互相博彩投注,但真正原因需要稍後向政府代表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