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婚姻財產制度

婚姻財產制度是規範夫妻之間,以及夫妻與他人之間的財產關係的一系列的規定。我們澳門的《民法典》所規範的有名婚姻財產制度包括:分別財產制、一般共同財產制、取得共同財產制,以及取得財產分享制。

那麼他們之間有些甚麼不同呢?

分別財產制度,顧名思義,財產是分別的。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對於夫妻兩人而言,其財產都是分別各自擁有的。那麼是否意味着不可以兩人共同擁有同一個財產呢?不是的。因為,兩人仍然可以以兩人的名義共同購買及擁有財產。而當停止採用這個制度時,是不存在財產分割的。

那麼一般共同財產制度呢?這個制度是指,對於夫妻兩人而言,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都是共同擁有的。除了法律規定不屬於共同擁有的例外情況,比如個人的用品、經濟價值較低的家庭紀念品等。當停止採用這個制度時,會出現要平均分割所有財產的情況。

取得共同財產制當中的「取得」是甚麼意思呢?該制度是指兩方是各自擁有婚前的財產,而婚後取得的,就會是共同擁有的情況。同樣地,對於這個制度法律也有作出了例外的規定[1],例如因繼承、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是由該取得方自己單獨擁有的。

    還有一種財產制度叫取得財產分享制,這種制度是比較特別的。它是指在婚姻存續期中,就像分別財產制度一樣,雙方對於婚前及婚後的財產都是各自擁有及可自由處置的。但是當停止採用這個制度時,那麼便會產生是否有一方須將自己的財產與他方分享的情況。為着使夫妻各自在該制度之有效期內所增加之財產相等,財產增加數額較少之一方有權從他方財產所增加數額與其本人財產所增加數額之差額中取得一半。

    認識了上述四種財產制度後,相信大家可以基於自身的情況而選取相應的婚姻財產制度了。但是,如果當事人都不選擇的情況下,會是怎樣呢?其實立法者已經預視了這種情況,倘若不選的情況下,那麼便會適用法律規定的候補婚姻財產制度:取得財產分享制。而且,法律還允許當事人隨時更改所選擇的財產制度。


[1] 詳見澳門《民法典》第1604條,配合第1584條至1590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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