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酒法排除在澳註冊處方藥酒

李靜儀(右)、宋碧琪介紹會議情況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討論政府提交的「預防及控制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制度」法案新工作文本。政府維持把酒精濃度超過1.2%以上的飲料,定義為酒精飲料,但設排除條款,對一些含有酒精成分的藥酒,只要依法在澳註冊或屬處方的中成藥,則排除在法案規管範圍。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繼續審議「預防及控制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制度」法案,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衛生局局長羅奕龍等官員列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介紹法案審議情況,李靜儀稱法案爭議不大,預料下次會議可簽署意見書。

李靜儀又表示,政府提交新工作文本中,酒精飲料定義維持酒精濃度超過1.2%以上,但接納委員會意見,將具有特定功能主治,依法在澳註冊或須處方的中成藥者排除規管範圍,避免影響正常用藥需要。

法案建議禁止公眾地方及向公眾開放在的地方,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精飲品,政府參照「控煙法」,新增條款清晰相關埸所概念,例如街道、人行道、廣場、餐廳、商店、電影院等等開放予供集體使用的場所,亦包括開放會藉的私人場所,但私人地方則不屬去律規管範圍,包括私人物業、住所。未來採用網站等遠程銷售酒精,需在網站有文字清晰標示禁止向未成人銷售酒精飲料;倘通過電話銷售則需要有語音警語。另外,法案定義的酒精飲品廣告需要以中文、葡文和英文標示兩組警示標語。

列席會議的羅奕龍表示,控煙辦現有70多人,當局將對控煙辦職能進行調整,因應工作實際需要,透過內部調配和適當增加人手執行控酒法。他又指,控酒法涉及相當多的場所,沒有可能單靠一個部門處理,按控煙法的經驗,須透過不同部門的合作執行法律。法案主要針對未成年人,售賣和陳列要求均與控煙不同,需要清晰標示和區分售賣超出1.2%酒精含量的飲料區域,並需要有措施確保未成年人不能買到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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