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現時法規及人手未能監管 信託法規定暫僅金融機構可作受託人

陳澤武(右)及林倫偉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信託法》法案,金管局行政管委會主席陳守信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稱,法案第一步只允許金融機構做受託人,這是基於風險可控情況下才作此考慮,但法案留有彈性,建議按特別法規定獲許可從事信託業務的實體,即將來私人或其他實體可任信託人,委員會認為沒有太大問題。他料法案的複雜性不大,爭取今個會期即8月15日前完成討論送交全體會議細則性審議。

陳澤武、委員會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稱會上較長時間討論法案為何規定只有金融機構可做受託人,指很多地方律師樓、會計師樓甚至私人都可做受託人,陳澤武又引述政府代表解釋,信託法對澳門是新事物,希望推現代金融,而金管局對金融機構管理完善;若由私人擔任受託人,按特別法規定獲許可從事信托業務的實體,因應私人信托與金融機構不同,很多方面都需要跟從國際法去規範,因此金管局對這些私人機構未必能以現時的法律和人手作全面監管,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第一步只允許金融機構做受託人,這是基於風險可控情況下才作此考慮,但法案留有彈性,建議按特別法規定獲許可從事信託業務的實體,即將來私人或其他實體可任信託人,委員會認為沒有太大問題。

會上討論到受託人有權收取報酬的條文,陳澤武指,委員會認為條文表述較為簡單,收取報酬不是必然,政府聽取委員會意見作出修改,建議受託人有權收取根據設立文件規定的報酬。

同時,委員會又認為如受託人有過錯,導致財產有損失應賠償受益人,關注在未賠償前能否收取報酬,比較其他地方如內地、台灣有此規矩。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稱,會加入如內地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因違背管理的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時,在未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未予獲賠之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另外,在終止信託職務上,陳澤武稱,因應受託人職務有多種情況會被終止,例如自然受託人死亡、辭任、解任等,受託人的解任應委託人或受益人的請求由法院裁定,且法院認定為嚴重或屢次違法才被判為解任,但就未有交代信託文件訂定的情況。政府代表亦認同,若在設立的文件中可處理就不需到法庭。

最後,陳澤武形容是次會議暢順,委員會提出很多意見獲政府接納並將作修改,現時法案僅餘下9條條文,預計今日會完成法案第一輪審議,之後雙方法律顧問會召開會議,待政府提交新工作文本再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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