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完善粵港澳大灣區仲裁制度制度建設

為貫徹落實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充分釋放仲裁制度在化解商事糾紛、維護市場秩序中的獨特優勢,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日前聯合發布《關於充分發揮仲裁職能作用 服務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進一步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一流營商環境,為大灣區邁向更高質量發展階段提供堅實的制度支撐。

當前,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已進入縱深推進的關鍵時期,不僅要求灣區內各城市間實現更緊密的聯動與協同,更需將大灣區整體打造為具有全球影響力的世界級灣區,只有法治根基穩固,大灣區的國際競爭力才能從根本上得以提升。

粵港澳大灣區獨具「一國、兩制、三法域」的鮮明特色,相關《意見》明確提出規劃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將廣州、深圳的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試點,與香港、澳門的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建設有機結合,形成優勢互補、協同發展的格局。

與此同時,《意見》對大灣區內地九市的仲裁機構提出多項具體要求,透過三地法律實務交流與專業培訓,儲備具備國際視野與跨法域能力的仲裁專業隊伍,相關舉措將有效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制度規則的「軟聯通」,逐步化解因法域差異帶來的銜接障礙。

在日益完備的法律環境護航下,粵港澳大灣區不僅將在經濟發展上實現更多突破性進展,相信世界各地的投資者將更加安心地在此布局業務,共享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時代機遇,共同見證國際一流灣區崛起。